【判决案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鄂01行终590号。【裁判要点】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物权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析产登记和房屋买卖转移登记的根源均系案外人提供虚假材料,加之作为登记机关的不动产登记局没有尽到慎重审查之义务所致。因案外人已故,双方均具有过错,确定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备注】《物权法》有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代,《民法典》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第十二条: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责令关东街道办严格遵守还建房清册和办证流程
《武汉拆迁还建房办证指南》:http://www.whrer.com.cn/show.asp?Id=192132&cid=2168 明确要求拆迁户提供《房屋征收(拆迁)协议书》复印件,用来审核、确定还建房的真实权利人(说明:凡提交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对)。但是《关于开展关南社区还建房清册工作的公告》:/uploads/allimg/210508/guannan.jpg 证明:关东街道办事处简化流程,不要求拆迁户提供《房屋征收(拆迁)协议书》复印件,也不要求提供《房屋征收(拆迁)协议书》原件核对。武汉关南社区四期1500套拆迁还建房中约500套涉嫌被贪污倒卖。假拆迁户谎称自己是还建房的权利人,关东街道办事处也予以清册(登记),这样违规操作,涉嫌给假拆迁户和腐败团伙办证大开绿灯。请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责令关东街道办事处严格遵守还建房清册(登记)和办证流程,无法提供《房屋征收(拆迁)协议书》复印件和原件的,一律不得清册(登记),更不能办证,防止假拆迁户和腐败团伙将贪污来的还建房办证合法化。因为这些贪污来的还建房一旦办了证,更容易转手倒卖,会给“贪污房”的清查和退赃带来巨大的阻碍。如果武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尽到合理审慎职责,为贪污的还建房办证,给真实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进行起诉索赔。
提交成功,您的查询码为:202108050800547056,请务必牢记。查询地址:http://61.183.175.130/sunxf/module/search/index.html
武汉征收拆迁还建房《不动产权证书》办证指南、办事大厅地址和联系电话:/a/chaiqianfagui/20200701_5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