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书
申诉人:彭永胜。
被申诉人:高红宾,男,1990年8月5日出生。
被申诉人:王中原,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
被申诉人:江毅帆,男,1998年7月22日出生。
申诉人因被申诉人王中原、高红宾、江毅帆等9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武东湖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不起诉决定书,现依法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
请求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查明案情,撤销武东湖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王中原、高红宾、江毅帆等9人及幕后指挥者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
2020年7月21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武东湖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不起诉决定书,并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给申诉人,邮政EMS单号:1004676057290,申诉人于2020年7月24日收到该不起诉决定书。申诉人不服,提出申诉,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不起诉决定书“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避重就轻。
1、不起诉决定书第3页“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部分称,2019年1月4日,高红宾安排江毅帆、李玉华、聊秀海等多人听从王中原安排,连续两次到工地内唯一未搬离的彭永胜家中吓唬,以达到逼迁的目的。这属于事实不清:(1)、2018年12月27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行政判决书(2018)鄂01行初798号,认定彭永胜住房是违法建筑。只要法律程序走完,即可依法强拆彭永胜的住房。王中原犯罪团伙根本没有必要冒风险通过入室打砸的犯罪方式逼迁。因此,逼迁不是入室打砸的真实原因。说入室打砸是为了逼迁,就是歪曲事实,不合逻辑。
2、不起诉决定书称,李玉华、聊秀海等多人。多人是多少人?其他几个人都叫什么名字?什么身份信息?哪里人?住哪儿?这些都没有查清。
3、不起诉决定书称,李玉华、聊秀海等多人(均另案处理)。怎么另案处理的?传唤了吗?审讯了吗?刑拘过吗?好像根本没有处理,有6个犯罪同伙一直逍遥法外。第二次打砸后,这几个人就逃跑了,根本没有自首、认罪等从轻处理的情节。共同犯罪,另案处理,也不符合法定的条件。
4、不起诉决定书称,上述人员公然“搬开”彭永胜家大门,轻描淡写。彭永胜家大门是铁门,是用大锤砸开的。
二、不起诉决定书“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部分遗漏了多个罪名、遗漏了重要犯罪情节、遗漏了6个嫌疑人。
1、彭永胜已经跟检察官刘惠讲了,入室打砸的首要原因是彭永胜揭露武汉中航通飞公司在招投标中和中建一局涉嫌串标犯罪,次要原因是揭露并举报武汉中航通飞公司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滥用职权罪、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特别是揭露串标犯罪,直接影响到武汉中航通飞公司总经理陈良美的切身利益,触怒了陈良美,因此陈良美涉嫌在幕后指挥王中原等人入室打砸,进行泄愤。彭永胜给检察官刘惠邮寄了书面说明,并附上了相关证据。但是,对串标犯罪和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涉嫌滥用职权罪、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不起诉决定书只字不提,故意遗漏入室打砸的真实原因,故意遗漏3个重要罪名。
2、不起诉决定书只提及一个罪名:非法侵入住宅罪。遗漏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寻衅滋事罪。王中原等人故意毁坏的财物,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至今拒不定损,不定损就无法追究故意毁坏财物罪。但是,即使够不上故意毁坏财物罪,至少够得上寻衅滋事罪的。因此,只提一个罪名,就是故意徇私枉法,包庇犯罪。
3、不起诉决定书只字不提两次入室打砸中间,110来制止过,故意淡化犯罪情节。第一次入室打砸,彭永胜打110报警,110出警,到达工地门口。王中原等人看警察来了,都从彭永胜的家里撤离,避风头。等110一走,王中原等人马上返回彭永胜家,进行第二次打砸。110出警都制止不了他们的暴力犯罪,这个犯罪情节是非常严重的,性质很恶劣。
4、第一次入室打砸,110出警时不作为,导致王中原等人胆子越来越大,进行第二次打砸。彭永胜再次报警,并拨打了武汉市扫黑办和湖北省扫黑办的电话。关南派出所才非常勉强地抓了王中原、高红宾、江毅帆3人。如果不是武汉市扫黑办和湖北省扫黑办督办,关南派出所还是不会抓人的。不起诉决定书对武汉市扫黑办和湖北省扫黑办督办只字不提。
5、早在2018年12月5日,王中原就曾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夺罪(未遂)。录像VID_20181205_095239.mp4第1分36秒,舒本莲的一群小弟踢开彭永胜家大门,非法侵入彭永胜家。录像S2490002.MP4证明:王中原也非法侵入彭永胜家住宅。录像8分20秒,王中原出现在彭永胜家楼梯里,并试图抢夺彭永胜正在拍摄取证的摄像机,涉嫌抢夺罪(未遂)。手机短视频146.mpg、147.mpg、148.mpg也证明:王中原非法侵入彭永胜家住宅,出现在彭永胜家楼梯里。不起诉决定书对王中原2018年12月5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夺罪(未遂)只字不提。
6、电工涉嫌抢夺罪。录像S2630001.MP4第10分00秒:电工隔着铁栏杆,抢夺摄像机,没抢到,涉嫌抢夺罪(未遂)。不起诉决定书对这个犯罪情节只字不提。
7、王中原、江毅帆和电工当着彭永胜的面抢走一个煤气罐,涉嫌抢劫罪。录像S2630003.MP4第4分32秒:王中原扶起地上的煤气罐;第4分53秒:王中原指着煤气罐,跟江毅帆说话,然后,江毅帆将煤气罐拿走。第5分15秒:电工和江毅帆一起抬煤气罐时,回头问王中原,电工右手一晃,问王中原是不是把煤气罐拿走?王中原右手指指点点,做指示。随后,电工和江毅帆将煤气罐抬走。第5分37秒:电工和江毅帆抬煤气罐,王中原进行手机拍照。第5分57秒——第6分51秒、第7分16秒——第7分31秒:电工和江毅帆一起抬煤气罐下坡,抬走了。当着彭永胜的面抬走煤气罐,属于什么性质?是不是涉嫌抢劫罪?不起诉决定书对这个犯罪情节只字不提,也不展开说理。
8、除了王中原、高红宾、江毅帆3人,其他6个嫌疑人就不查处了?
三、不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部分故意遗漏“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淡化犯罪情节、故意歪曲事实。
1、故意遗漏非法侵入住宅罪。仅这个罪名,9人暴力犯罪团伙,2次非法侵入住宅,就够追究刑事责任了。带上2018年12月5日那天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王中原共涉嫌3次非法侵入住宅罪。
2、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王中原、高红宾、江毅帆等人,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共同实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这样认定就是徇私枉法。扫黑除恶期间顶风作案,情节轻微吗?两次入室打砸,情节轻微吗?第一次入室打砸,110出警制止,都制止不了,110一走,马上返还,进行第二次入室打砸,情节轻微吗?这叫无法无天。被毁财物定损,一直不做,就是故意帮助这个暴力犯罪团伙逃避法律制裁,这是典型的保护伞。
3、不起诉决定书认为,王中原、高红宾、江毅帆等人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与事实不符。他们根本没有认罪,至今还在千方百计地狡辩。至今拒不如实陈述入室打砸的真正原因;拒不交代幕后指挥是谁;拒不承认串标犯罪;拒不承认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的罪行;拒不招供2019年1月14日是哪个保护伞把他们违规取保候审的。因此,他们的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不收敛、不收手,应该严惩。
四、不起诉决定书出现明显错误。
检察官刘惠电话告诉我,2019年1月5日刑事拘留,2019年1月15日,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但是不起诉决定书又称,2020年1月14日,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王中原从2019年1月5日刑事拘留到2020年1月14日,长达1年零10天吗?这个时间很可能是错的。
五、本案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环节严重违法。
1、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既不给彭永胜,也不口头告诉彭永胜,完全剥夺了彭永胜作为受害人的知情权。区检察院违规不批准逮捕,区公安分局违规取保候审,把王中原等人释放了,居然不告诉彭永胜。直到2019年10月17日,彭永胜从微信公众号上看到王中原在摆拍照相,才知道他们被释放了。
2、2019年1月4日,扫黑除恶期间,王中原等9人顶风作案,两次入室打砸,110出警都制止不了,属于“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他办理取保候审,不符合法定条件,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的规定。
3、2019年,王中原暴力犯罪团伙逃脱法律制裁。2020年,该犯罪团伙再一次逃脱法律制裁。他们的保护伞和关系网,丝毫不亚于“湖北版孙小果”林明学。
六、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中,不起诉的理由居然是为了保障复工复产。
1、该说明书称飞行器研发中心项目是武汉市重点项目,没有任何证据。该项目实际上是挂羊头卖狗肉,打着科研项目的幌子,搞商业写字楼开发,该地是商业用途,而不是科研用途。一栋矮楼可能留着自己办公,一栋高楼可能要出售。因为《关于合资开发武汉EP(2013)045B项目的关联交易公告》第6页“(五)违约责任”中还提到“预售证”,说明这是商业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的写字楼是要对外出售的。
一个学生跟爸爸妈妈说,要买文具需要10元钱,拿到钱后,花2元买了圆珠笔,剩下8元买了冰淇淋。这是什么行为?是不是撒谎骗人?飞行器研发中心项目就像这个例子,涉嫌打着科研的幌子,骗取9387万元的土地出让金返还。
2、该说明书强调“重点项目”,是典型的特权思想。“重点项目”的工作人员就可以实施9387万元的土地腐败?就可以串标犯罪?就可以非法侵入住宅?就可以故意毁坏财物?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打击报复实名举报人?
3、该项目是武汉市的重点腐败项目。《关于合资开发武汉EP(2013)045B项目的关联交易公告》第3页披露:项目公司(中航通飞公司)已缴纳全部土地价款人民币9387.6772万元。第5页披露:项目公司获得政府财政补贴9387万元。这是典型的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滥用职权罪。
4、该说明书称,为了复工复产,所以不起诉王中原等人。为了复工复产,就可以让暴力犯罪团伙逍遥法外吗?这是什么逻辑?按照这个逻辑,“湖北版孙小果”林明学曾经是“全国优秀企业家”,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孙应征拍板同意他假释,是对的?是不是应该给孙应征平反?为了复工复产,是不是应该把林明学从监狱里放出来?这符合“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的要求吗?为了“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就可以让暴力犯罪团伙逍遥法外吗?
七、王中原入室打砸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黑涉恶,扫黑办介入监督才勉强得以立案,可见其保护伞和关系网的强大。
该犯罪团伙涉嫌多项罪名: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腐败案)、滥用职权罪(9387万元土地出让金违规返还腐败案)、串标罪(标的4.8亿元的工程涉嫌串标)、危害公共安全罪(掏空房屋墙脚导致房屋面临坍塌风险)、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抢走煤气罐)、抢夺罪(抢夺摄像机未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犯罪团伙在政府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保护伞和关系网,导致他们的罪行长期得不到查处。因此他们有恃无恐,对揭露和举报他们的彭永胜,进行疯狂的打击报复。在扫黑除恶期间顶风作案,入室打砸,还连续打两次,110出警都制止不了,可见这个犯罪团伙有多嚣张,完全符合黑恶势力的典型特征,应该按照涉黑涉恶犯罪来进行查处,不仅查处犯罪团伙本身,还应查处他们背后的保护伞和关系网。
八、请将本案涉及的犯罪线索、证据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
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请依法查处。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请依法移送给相关执法机关。
九、王中原暴力犯罪团伙2019年违规取保、违规不逮捕,2020年违规不起诉,两次逃脱法律制裁,是典型的徇私枉法,合理怀疑有保护伞和关系网。这个案件的枉法办理,堪比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孙应征违规拍板假释“湖北版孙小果”林明学。申诉人完全不服,将控告到底。
综上所述,申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向贵院申诉。恳请贵院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九条,撤销武东湖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王中原、高红宾、江毅帆等9人及幕后指挥者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恳请贵院秉公办案,严惩该犯罪团伙、幕后指挥以及保护伞,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此致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彭永胜
2020年7月31日
附:
1、2019-01-04 王中原第二次入室打砸后110出警勘察现场录像:S2630005.MP4。
2、2020-06-08至2020-07-24刘惠检察官的电话询问10次。
3、2020-07-15 王中原来电拒不如实陈述罪行。附光盘。
4、2020-05-26提交的王中原2019年1月4日打砸彭永胜住宅案补充证据材料、光盘。
5、2020-06-23提交的王中原2019年1月4日打砸彭永胜住宅案补充证据材料2、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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