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永胜不服,2007年起诉到法院。2013年终审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208号 维持原判: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东开民一重字第1号 。判决书以彭永胜“占地面积170多平米建筑面积520平米超标”为由,判决“拆520平米只赔260平米”。钱祖勤家房屋建筑面积4918.27平米、签23份拆迁协议书不超标?枉法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农民新村内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分别为16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两套房屋交付原告彭永胜使用,并在该小区其他业主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协助原告彭永胜办理上述两套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二、原告彭永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款132600元;
三、被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永胜返还建房押金5000元;
四、第三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彭永胜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7月,彭永胜得知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已经建好即将分房,于是采用电话、短信、去法院约见、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方式,提前告知武汉东湖开发区法院执行局余杰法官17786369253,请求法院提前强制执行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260平米交给彭永胜,防止还建房被分完,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7年8月22日,余杰法官17786369253回短信说,2017年8月25日至28日,关南社区四期分房拿钥匙,到时候会提前通知彭永胜。但是2017年8月25日至28日,关南社区四期的1500套房子分光了,余杰法官17786369253也没有提前通知彭永胜。
后来,余杰法官17786369253执行给彭永胜一套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100平米(新房)、一套关南社区二期拆迁还建房160平米(别人住了11年、天花板漏水的旧房),不要拉倒。分给关南村全村拆迁户的都是新房,唯独分给彭永胜的是别人住了11年的旧房。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有这么欺负人、恶心人的吗?
彭永胜提前通知余杰法官17786369253,请求法院提前强制执行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260平米,余杰法官17786369253为何不强制执行呢?余杰法官17786369253在电话里辩解说,法院只需要通知光投公司给付彭永胜还建房260平米就足够了,法院没有义务强制执行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260平米。
余杰法官17786369253的辩解1(电话录音):/uploads/allimg/171226/yujie3-17786369253-20170830085925.mp3 我要求光投公司履行法律(给房)义务就行了,不是我直接给你房子(我没有强制执行的义务),光投公司不履行法律(给房)义务,我会处罚它。光投公司至今拒绝履行法律(给房)义务,余杰法官17786369253处罚光投公司了吗?至今未处罚吧?
余杰法官17786369253的辩解2(电话录音):/uploads/allimg/171226/yujie3-17786369253-20170830092635.mp3 我要求光投公司履行法律(给房)义务就行了,不是我直接给你房子(我没有强制执行的义务),光投公司不履行法律(给房)义务,我会处罚它。光投公司至今拒绝履行法律(给房)义务,余杰法官17786369253处罚光投公司了吗?至今未处罚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第五条: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包括以下情形:(三)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余杰法官17786369253,你这叫强制执行吗?是不是违反上述法律法规?
现在问题来了:彭永胜拒绝接受160平米的旧房,光投公司万彦文和熊先友说,关南社区四期的新房分光了,不要拉倒。
武汉东湖开发区法院执行局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虞新港17786369637 拒不提前强制执行(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260平米),导致关南社区四期拆迁还建房被分光,导致彭永胜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给彭永胜造成了严重损失。彭永胜现在开始对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虞新港17786369637提出控告。
余杰法官回短信说,2017年8月25日至28日,关南社区四期分房拿钥匙,到时候会提前通知彭永胜。
但是2017年8月25日至28日,关南社区四期的1500套房子分光了,余杰法官也没有提前通知彭永胜。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拒不强制执行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给彭永胜,导致还建房被分光,彭永胜生效判决的160平米无法执行。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拒不强制执行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给彭永胜,导致还建房被分光,彭永胜生效判决的160平米无法执行。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拒不强制执行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给彭永胜,导致还建房被分光,彭永胜生效判决的160平米无法执行。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拒不强制执行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给彭永胜,导致还建房被分光,彭永胜生效判决的160平米无法执行。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拒不强制执行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给彭永胜,导致还建房被分光,彭永胜生效判决的160平米无法执行。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拒不强制执行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给彭永胜,导致还建房被分光,彭永胜生效判决的160平米无法执行。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拒不强制执行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给彭永胜,导致还建房被分光,彭永胜生效判决的160平米无法执行。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拒不强制执行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给彭永胜,导致还建房被分光,彭永胜生效判决的160平米无法执行。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拒不强制执行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给彭永胜,导致还建房被分光,彭永胜生效判决的160平米无法执行。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拒不强制执行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给彭永胜,导致还建房被分光,彭永胜生效判决的160平米无法执行。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拒不强制执行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给彭永胜,导致还建房被分光,彭永胜生效判决的160平米无法执行。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拒不强制执行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给彭永胜,导致还建房被分光,彭永胜生效判决的160平米无法执行。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拒不强制执行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给彭永胜,导致还建房被分光,彭永胜生效判决的160平米无法执行。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拒不强制执行关南社区四期还建房给彭永胜,导致还建房被分光,彭永胜生效判决的160平米无法执行。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虞新港17786369637把别人住了11年、天花板漏水的旧房执行给彭永胜,有这么恶心人的吗?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虞新港17786369637把别人住了11年、天花板漏水的旧房执行给彭永胜,有这么恶心人的吗?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虞新港17786369637把别人住了11年、天花板漏水的旧房执行给彭永胜,有这么恶心人的吗?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虞新港17786369637把别人住了11年、天花板漏水的旧房执行给彭永胜,有这么恶心人的吗?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虞新港17786369637把别人住了11年、天花板漏水的旧房执行给彭永胜,有这么恶心人的吗?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虞新港17786369637把别人住了11年、天花板漏水的旧房执行给彭永胜,有这么恶心人的吗?
腐败法官余杰17786369253、虞新港17786369637把别人住了11年、天花板漏水的旧房执行给彭永胜,有这么恶心人的吗?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0号: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5751.html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第五条: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包括以下情形:(三)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国家赔偿法》:http://www.spp.gov.cn/sscx/201404/t20140424_71280.shtml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
相关报道:
《法院未及时送达查封裁定》:http://news.sina.com.cn/c/2004-10-20/08553976811s.shtml
《法院不及时查封被执行人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怎么办》:http://newpaper.dahe.cn/jrab/html/2010-06/18/content_331891.htm
《法官不依法执行民事判决、裁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法理依据》:http://www.doc88.com/p-8059033634147.html
《司法行为违法确认申请书》:/uploads/allimg/171226/querenweifa.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