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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证】流芳街豹澥街龙泉街18份征收土地公告:证明过渡费被克扣

时间:2017-11-10 02:14来源:光谷揭露网 作者:光谷揭露网 点击:
【铁证】流芳街豹澥街龙泉街18份征收土地公告:证明过渡费被克扣。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23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23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17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17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16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16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15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15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14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14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13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13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11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11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10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10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09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09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02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02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01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01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4]第005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4]第005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1]第024号

征收土地公告[2011]第024号

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2009]第67号

征收土地公告[2009]第67号

征收土地公告[2009]第44号

征收土地公告[2009]第44号

征收土地公告[2009]第42号

征收土地公告[2009]第42号

征收土地公告[2009]第41号

征收土地公告[2009]第4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9]第37号
  2009/6/9

  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07年第一批次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函》(鄂土资函[2008]473号)批准,同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
  二、用地项目名称:统征地块
  三、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四、征收土地地点: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关山村,用地总面积2.8941公顷。四至范围详见1/2000虚红线图。现状土地类型为农用地2.8941公顷(其中耕地2.7494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
  (四)《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
  (五)《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
  (六)《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武土资耕[2004]317号);
  (七)《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75号);
  (八)《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
  (九)《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应在上述补偿标准规定允许的范围与项目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设在现场的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按规定应办理补偿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八、自本公告发布后新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新种植的农作物等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九、有关补偿安置登记工作由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组织实施。补偿登记地点: 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关山村。
  十、登记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17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27-82705652
  附:1/2000勘测定界图
  二○○九年六月二日

  文章来源:http://www.wpl.gov.cn/pc-0-20631.html

 



  武汉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09]第36号
  2009/6/9

  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2007年第一批次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函》(鄂土资函[2008]473号)批准,同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征收土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
  二、用地项目名称:统征地块
  三、 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四、征收土地地点: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关山村,用地总面积0.7793公顷。四至范围详见1/2000虚红线图。现状土地类型为农用地0.7793公顷(其中耕地0.7403公顷)。
  五、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
  (二)《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号);
  (四)《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3号);
  (五)《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74号);
  (六)《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武土资耕[2004]317号);
  (七)《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75号);
  (八)《关于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增加房屋拆迁补助费的通知》(武规拆字[2003]14号);
  (九)《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征用土地中青、鱼苗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补偿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5]11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应在上述补偿标准规定允许的范围与项目用地单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六、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请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土地权利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设在现场的办公室办理补偿登记手续。按规定应办理补偿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将按《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请上述权利人相互转告。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有关工商、税务登记、户口迁移等手续。
  八、自本公告发布后新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新种植的农作物等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和给予补偿。
  九、有关补偿安置登记工作由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组织实施。补偿登记地点: 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关山村。
  十、登记截止日期为:2009年6月17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27-82705652
  附:1/2000勘测定界图
   二○○九年六月二日

  文章来源:http://www.wpl.gov.cn/pc-0-206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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