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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岗村】军属付桂仁:我的房子是被谁强拆的?区公安分局:不告诉你

时间:2017-11-09 10:40来源:光谷揭露网 作者:光谷揭露网 点击:
【不作为】武汉市公安局要求东湖开发区公安分局公开泉岗村大付湾拆迁户付桂仁房屋被强拆一案的执法信息,区公安分局不予理睬,拒绝公开。


付桂仁、梁爱群:我儿保国防保边疆寸土不让,保不了家园!

不予立案通知书

不予立案通知书



【不作为】武汉市公安局要求东湖开发区公安分局公开泉岗村大付湾
拆迁户付桂仁房屋被强拆一案的执法信息,区公安分局不予理睬,拒绝公开。
我们查清楚了你的房子是谁拆的,但就是不告诉你。想起诉强拆者索赔?没门。



【不作为】武汉市公安局要求东湖开发区公安分局公开泉岗村大付湾
拆迁户付桂仁房屋被强拆一案的执法信息,区公安分局不予理睬,拒绝公开。
我们查清楚了你的房子是谁拆的,但就是不告诉你。想起诉强拆者索赔?没门。



【不作为】武汉市公安局要求东湖开发区公安分局公开泉岗村大付湾
拆迁户付桂仁房屋被强拆一案的执法信息,区公安分局不予理睬,拒绝公开。
我们查清楚了你的房子是谁拆的,但就是不告诉你。想起诉强拆者索赔?没门。



行 政 诉 讼 状

 
  原告:付桂仁;电话:15971439667。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8号,电话:027-85393800。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区公安分局向我公开“我的房子是被谁毁坏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公安机关执法信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七、八月份,我家房屋被人故意毁坏后,一直无人认账,一直没有得到赔偿。我报警,区公安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武公(东新)不立字[2015]003号,不予立案。
  我申请公开“我的房子是被谁毁坏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执法信息,区公安分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武公东新申(答)字﹝2015﹞4号、5号、6号、7号、8号,拒绝公开上述执法信息。
  我复议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公安局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公复决书[2016]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认为区公安分局应该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开上述执法信息,并撤销了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武公东新申(答)字﹝2015﹞4号、5号、6号、7号、8号。
  我反复申请信息公开,但区公安分局至今不予公开“我的房子是被谁毁坏的”等执法信息,导致我想起诉索赔,却找不到索赔对象。
  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区公安分局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向我公开上述执法信息,以便我提起民事索赔。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付桂仁
 年  月  日

附录:证据目录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付桂仁;电话:15971439667。
  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8号,电话:027-85393800。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鄂0192行初27号,特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鄂0192行初27号,依法改判:判决区公安分局限期向我公开“我的房子是被谁毁坏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公安机关执法信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七、八月份,我家房屋被人故意毁坏后,一直无人认账,一直没有得到赔偿。我报警,区公安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武公(东新)不立字[2015]003号,不予立案。我申请公开“我的房子是被谁毁坏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执法信息,区公安分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武公东新申(答)字﹝2015﹞4号、5号、6号、7号、8号,拒绝公开上述执法信息。我复议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公安局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公复决书[2016]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认为区公安分局应该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开上述执法信息,并撤销了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武公东新申(答)字﹝2015﹞4号、5号、6号、7号、8号。我反复申请信息公开,但区公安分局至今不予公开“我的房子是被谁毁坏的”等执法信息,导致我想起诉索赔,却找不到索赔对象。
  2017年5月3日,我起诉区公安分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信息公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2017)鄂0192行初27号曲解我的诉讼意图、适用法律错误,然后枉法裁判。
  1、《不予立案通知书》(武公(东新)不立字[2015]003号证明:经区公安分局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没有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说,区公安分局已经查明了案情,我的房屋被毁坏一案,不是刑事案件,拆我房子的人有权拆我的房子,拆了我的房子也不算违法犯罪。既然已经查明不是刑事案件,一审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是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区公安分局应该向我公开“我的房子是被谁毁坏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执法信息。区公安分局拒绝公开,就是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我申请区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公开执法信息,公安分局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认为,我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错误的。
  3、一审裁定说我申请公开事项的实质是对《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存疑,这是歪曲我的诉讼意图。我起诉区公安分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公开案情)”的意图,只是想知道案情,谁拆了我的房子?既然已经查清楚了案情,区公安分局有责任和义务书面告知我,谁拆了我的房子、公开相关执法信息。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判决区公安分局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向我公开上述执法信息,以便我起诉拆我房子的人,进行民事索赔。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付桂仁
  年  月  日
附录:证据目录
 




2013年7月、8月强拆付桂仁房屋时,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未批先征。



先强拆付桂仁的房屋,然后只补偿一点点,不要拉倒,涉嫌强迫交易罪。



先强拆付桂仁的房屋,然后只补偿一点点,不要拉倒,涉嫌强迫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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