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桂仁、梁爱群:我儿保国防保边疆寸土不让,保不了家园!
不予立案通知书
【不作为】武汉市公安局要求东湖开发区公安分局公开泉岗村大付湾
拆迁户付桂仁房屋被强拆一案的执法信息,区公安分局不予理睬,拒绝公开。
我们查清楚了你的房子是谁拆的,但就是不告诉你。想起诉强拆者索赔?没门。
【不作为】武汉市公安局要求东湖开发区公安分局公开泉岗村大付湾
拆迁户付桂仁房屋被强拆一案的执法信息,区公安分局不予理睬,拒绝公开。
我们查清楚了你的房子是谁拆的,但就是不告诉你。想起诉强拆者索赔?没门。
【不作为】武汉市公安局要求东湖开发区公安分局公开泉岗村大付湾
拆迁户付桂仁房屋被强拆一案的执法信息,区公安分局不予理睬,拒绝公开。
我们查清楚了你的房子是谁拆的,但就是不告诉你。想起诉强拆者索赔?没门。
行 政 诉 讼 状
原告:付桂仁;电话:15971439667。
被告: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8号,电话:027-85393800。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区公安分局向我公开“我的房子是被谁毁坏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公安机关执法信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七、八月份,我家房屋被人故意毁坏后,一直无人认账,一直没有得到赔偿。我报警,区公安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武公(东新)不立字[2015]003号,不予立案。
我申请公开“我的房子是被谁毁坏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执法信息,区公安分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武公东新申(答)字﹝2015﹞4号、5号、6号、7号、8号,拒绝公开上述执法信息。
我复议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公安局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公复决书[2016]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认为区公安分局应该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开上述执法信息,并撤销了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武公东新申(答)字﹝2015﹞4号、5号、6号、7号、8号。
我反复申请信息公开,但区公安分局至今不予公开“我的房子是被谁毁坏的”等执法信息,导致我想起诉索赔,却找不到索赔对象。
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区公安分局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向我公开上述执法信息,以便我提起民事索赔。
此致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付桂仁
年 月 日
附录:证据目录
行 政 上 诉 状
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公安分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路8号,电话:027-85393800。
上诉人诉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鄂0192行初27号,特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鄂0192行初27号,依法改判:判决区公安分局限期向我公开“我的房子是被谁毁坏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公安机关执法信息。
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七、八月份,我家房屋被人故意毁坏后,一直无人认账,一直没有得到赔偿。我报警,区公安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武公(东新)不立字[2015]003号,不予立案。我申请公开“我的房子是被谁毁坏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执法信息,区公安分局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武公东新申(答)字﹝2015﹞4号、5号、6号、7号、8号,拒绝公开上述执法信息。我复议到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公安局出具《行政复议决定书》武公复决书[2016]19号、20号、21号、22号、23号,认为区公安分局应该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开上述执法信息,并撤销了区公安分局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武公东新申(答)字﹝2015﹞4号、5号、6号、7号、8号。我反复申请信息公开,但区公安分局至今不予公开“我的房子是被谁毁坏的”等执法信息,导致我想起诉索赔,却找不到索赔对象。
2017年5月3日,我起诉区公安分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信息公开)”,一审法院的《行政裁定书》(2017)鄂0192行初27号曲解我的诉讼意图、适用法律错误,然后枉法裁判。
1、《不予立案通知书》(武公(东新)不立字[2015]003号证明:经区公安分局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没有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说,区公安分局已经查明了案情,我的房屋被毁坏一案,不是刑事案件,拆我房子的人有权拆我的房子,拆了我的房子也不算违法犯罪。既然已经查明不是刑事案件,一审法院适用《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就是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区公安分局应该向我公开“我的房子是被谁毁坏的、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执法信息。区公安分局拒绝公开,就是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六)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我申请区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公开执法信息,公安分局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认为,我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错误的。
3、一审裁定说我申请公开事项的实质是对《不予立案通知书》的存疑,这是歪曲我的诉讼意图。我起诉区公安分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不公开案情)”的意图,只是想知道案情,谁拆了我的房子?既然已经查清楚了案情,区公安分局有责任和义务书面告知我,谁拆了我的房子、公开相关执法信息。
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判决区公安分局依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向我公开上述执法信息,以便我起诉拆我房子的人,进行民事索赔。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2013年7月、8月强拆付桂仁房屋时,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未批先征。
先强拆付桂仁的房屋,然后只补偿一点点,不要拉倒,涉嫌强迫交易罪。
先强拆付桂仁的房屋,然后只补偿一点点,不要拉倒,涉嫌强迫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