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收土地公告第五条第(七)款,武价房字[2002]75号,早在2011年10月28日,被《武价法规[2011]103号》废止,2015年的征收土地公告还在使用,目的在于少赔钱、或者克扣过渡费。
2、征收土地公告第五条第(九)款,武价房字[2005]11号过时了,青苗费补偿,应执行文件:鄂土资函【2014】242号。
3、征收土地公告第五条第(十)款,《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未标明文号:鄂政发[2014]12号。该文件规定,征用流芳街土地应补偿48300元/亩,征用豹澥街土地应补偿44100元/亩。实际上,征用流芳街、豹澥街土地,只补偿17000元/亩,大肆克扣土地补偿费。
征收土地公告【2015】第023号
武价法规[2011]103号:【决定废止】武价房字[2002]75号
各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履行依法行政、依法治价工作职能,规范价格行为,经研究,决定对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不相适宜和与现行法规规章相抵触的3份价格(收费)文件宣布废止。
附件:市物价局废止价格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市物价局废止价格文件目录
1、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大学樱花开放时节门票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2]13号)
2、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字[2002]75号)
3、武汉市物价局关于武汉长江大桥桥头堡参观券价格的批复(武价函[2003]33号)
文章来源:http://www.wh-price.gov.cn/wjsd/944.htm
武价房字[2002]75号:/a/chaiqianfagui/20020527_72.html
鄂政土批【2015】731号:征用豹澥镇豹山村、长山村、同力村、流芳街二龙村、红旗村、泉岗村的土地
鄂政土批【2015】731号: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鄂政发【2014】12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江夏区2014年度第201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上报江夏区2014年度第201批次城市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夏政新规土文〔2014〕00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呈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
二、同意将你区豹澥镇豹山村、长山村、同力村,流芳街二龙村、红旗村、泉岗村集体农用地24.7193公顷(含耕地17.4316公顷)、未利用地0.0552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6356公顷。
该批次批准建设用地26.4101公顷。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你区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以划拨方式供地,要严格按批准的用途供地,确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应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你区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的质量。
四、请你区接到批复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各方案的实施工作。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鄂政发〔2014〕12号),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你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将批后实施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六、该批次用地经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日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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