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公告第五条第(四)款,武价房字[2004]73号规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1500元/平米,没有给大邱村拆迁户,每家克扣几十万;
2、第五条第(五)款,武价房字[2004]74号规定,砖混结构二等房屋重置价应补偿650元/平米。其他村在拆迁中房屋重置价补偿639元/平米,但大邱村姚陈湾等7个村民小组的拆迁户只赔偿270元/平米,克扣369元/平米,每家克扣几十万元;
3、第五条第(七)款,武价房字[2002]75号规定,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建筑面积算,6元(12元)/月/平米,实际赔偿180元/人/月,每家被克扣过渡费几万至几十万不等。
另外,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权一次性征收362公顷土地吗?超过70公顷的土地征收,必须国务院批准,连湖北省人民政府都无权审批。因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一次性征收362公顷土地的《征收土地公告》明显违法。
还有,2010年4月27日才发《征收土地公告》,但早在2004年就开始征地拆迁了,涉嫌未批先征。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大邱村姚陈湾《征收土地公告》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大邱村姚陈湾《征收土地公告》
市物价局 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关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4]73号
文章来源:http://www.wpl.gov.cn/pc-1478-1643.html
根据《武汉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第十二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征用的我市集体所有土地上,其农民住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含托管区)农民宅基地的所在区位,按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环路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的区域, 二类区为二环路至三环路(中环线)之间的区域,三类区为三环路以外(含三环路)的区域。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为经认定的房屋合法占地面积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的乘积,其中,一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2280元/平方米,二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920元/平方米,三类区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为1500元/平方米。
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新洲、黄陵区范围内(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的宅基地区位及其补偿价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报市物价局、市国土局批准。
三、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标准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标准调整将根据武汉市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修定。
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
武价房字[2004]74号
http://www.wpl.gov.cn/pc-361-2745.html
各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二、各有关部门在房屋的交易管理、资产管理、房屋拆迁补偿以及国家税收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三、各类房屋交易估价、资产评估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按照《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根据房屋的不同等级、不同结构和不同新旧程度确定合理的重置价格。
四、《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从2004年6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调整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的通知》(武价房1996145号文)同时废止。
五、本次确定的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将根据武汉市房屋建安造价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修定。
六、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江夏区、蔡甸区物价局、房产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房屋重置价格(不含已由开发区托管地区),并报市物价局、房产局备案。
二OO四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一、房屋重置价格是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照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重新建设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全新状态的房屋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根据武汉市实际情况,本标准中的房屋重置价格具体是指:假设承包商根据发包商的要求完成新的房屋建筑后,发包商支付的全部费用。该费用对应的发包方式为房屋建筑施工安装工程总承包方式。
二、武汉市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见表一。
表一: 武汉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说明:
本标准中房屋重置价格不包含空调、采暖等设备重置价格,如房屋建筑中设有这些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2002)
武价房字[2002]75号
文章来源:http://www.wpl.gov.cn/pc-1478-777.html
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 20平方十(增加不到 20平方米的按 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 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四)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住宅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房屋,拆除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但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
三、被拆除房屋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2002年3月1日起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拆迁项目按以上标准执行。在此前已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项目仍按武公房字〔1996]36号文件执行。
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周边城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标准,并报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