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开发区国土规划局说“光谷理想城”的征收土地公告编号是:[2007]第067号。
征收土地公告[2007]第067号说:经过鄂土资批[2007]169号批准,征用郑桥村土地。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开的鄂土资批[2007]169号说:我们批准征用的是流芳街关山村(现更名为关南村)的土地(不是批准征用郑桥村的土地)。
肖桃芳说,您们是不是搞错了?于是重新申请信息公开。区国土规划局说,没有错!请不要重复申请信息公开,你就是申请100次,我们公开的还是这个文件。
郑桥村涉嫌盗用关南村的征地批文骗取后续的一系列土地开发手续,违规开发“光谷理想城”这一拆迁还建房项目,并将部分房源公开出售给外村人。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汉东湖开发区国土规划局说“光谷理想城”的征收土地公告编号是:[2007]第067号。
征收土地公告[2007]第067号说:经过鄂土资批[2007]169号批准,征用郑桥村土地。
征收土地公告[2007]第067号说:经过鄂土资批[2007]169号批准,征用郑桥村土地。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向肖桃芳公开鄂土资批[2007]169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开的鄂土资批[2007]169号说:我们批准征用的是流芳街关山村(现更名为关南村)的土地(不是批准征用郑桥村的土地)。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开的鄂土资批[2007]169号说:我们批准征用的是流芳街关山村(现更名为关南村)的土地(不是批准征用郑桥村的土地)。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土规划局说,请不要重复申请信息公开,你就是申请100次,我们公开的还是这个文件。
强拆了肖桃芳的房子后,不给予她合理补偿,反正房子已经拆了,就给你这么多,不要拉倒(涉嫌强迫交易罪)。郑桥村通过大肆压低拆迁补偿的方式,截留了很多拆迁还建房,并公开出售给外村人。
“光谷理想城”真实的名称为“郑桥村还建楼工程”,建设的房子是用来补偿给本村拆迁户的。但是郑桥村通过大肆压低拆迁补偿的方式,截留了很多拆迁还建房,并公开出售给外村人,损害本村拆迁户利益,获取非法利益。
武汉郑桥科贸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才取得土地证——武新国用(2013)第027号,但2011年就强拆了肖桃芳的房子,强占她的宅基地建设“光谷理想城”拆迁还建项目,涉嫌未批先建,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肖桃芳房屋被故意毁坏的刑事犯罪报案材料
武汉市公安局东湖开发区分局:
我是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周胡倪湾村民肖桃芳;性别:女;民族:汉;出生:19**年**月**日;身份证号:420122****************;电话:15207184347。
2011年,我湾面临城中村改造二次拆迁,断水断电,无法居住,我全家被迫搬到外面租房居住。
2011年3月11号晚上,我家周胡倪湾的一栋两户楼房一楼的4个窗户玻璃被人全部砸破;3月12号上午,我知道后打110报警,110来了后叫我找拆迁办协商,就走了。
2011年4月5日晚上,我家楼房被人故意毁坏;没搬完的生活用品、设施不见了。4月6日上午,我打110报警,110来后做了记录,就走了。
2011年4月21日,我家楼房后面的平房被人故意毁坏、并夷为平地;4月22日,我打110报警,110来后用相机拍了照,就走了。
2011年6月8日下午,我家楼房被整个毁坏、夷为平地;6月9日上午,我夫妻二人到关南派出所报案,要求立案。派出所说管不了;我夫妻二人接着回到我家被毁房屋处,看到挖土机和民工在挖宅基地钢筋,再次打110报警,110来后,叫我们去找政府、找法院,就走了。
我家房屋被毁坏、直至全部灭失,我多次打110报警,警察不作为;2011年至今,我多次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但公安机关一直未依法立案。
我家房屋被人故意毁坏,多半是武汉久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嘉谷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和郑桥村委会派人干的。他们违法拆迁,在未征得我家同意、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将我家房屋故意毁坏,夷为平地,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5年4月29日,公安部召开立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会议,要求治理地方公安机关存在的立案不实等顽症,坚决打好如实立案、规范立案、依法立案这场攻坚战,努力以实际效果取信于民。
恳请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公安分局按照公安部的指示,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抓捕故意毁坏我家房屋的犯罪嫌疑人、追究他们刑事责任。
此致
武汉市公安局东湖开发区分局
报案人:肖桃芳
年 月 日
抄送:
国务院法制办、湖北省法制办、武汉市法制办;
公安部、湖北省公安厅、武汉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