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清单 laqingdan.xyz 揭露武汉关南社区四期1500套拆迁还建房中约500套涉嫌被诈骗
光投公司“内鬼”伙同“拆托”大肆压榨拆迁户、向拆迁户强卖户口获取暴利、大面积伪造拆迁协议书,大面积贪污拆迁户的还建房,触目惊心。黄峰,你在那里装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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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判决书曝光关南村“拆托”贪污拆迁户一半还建房

时间:2014-11-18 21:4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邵震宇 李萍 郭振 点击:
判决书曝光关南村拆迁腐败案:“拆托”帮刘万祥谈拆迁补偿。未经其委托,就与拆迁公司私自签订拆迁协议,并贪污了刘万祥2套还建房。
  【判决书曝光武汉关南村拆迁腐败案】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南村(原江夏区流芳镇关山村)洪流湾拆迁中,“拆托”刘某胜主动请缨,帮刘万祥谈判拆迁补偿。但“拆托”未经刘万祥委托,就与武汉光投拆迁公司私自违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将刘万祥470平米的拆迁房造假为两个房子、并把补偿的2套还建房写到别人(刘某杰、刘木木)名下。

  说直白一点就是:刘万祥470平米房子拆迁获赔的几套房子中的2套,被人贪污了。

  起诉到法院,区法院裁定:你连《拆迁协议书》都没有,没证据,不予受理;市中院说,你没证据,法院可以不受理;高院说,区法院、市中院做得对。

  【判决书狗扯】: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查,刘万祥的起诉因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基本证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三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点评】:刘万祥找拆迁公司索要《拆迁协议书》,拆迁公司不给,申请法院到拆迁公司调取《拆迁协议书》,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是“应当”,不是“可调取、可不调取”。法院如果不调查取证,就是违法办案,渎职。

  刘万祥的拆迁还建房被人贪污了一半,打官司居然打输了。怎么办?可以大肆举报啊!造假、虚构事实,涉嫌诈骗犯罪;侵吞还建房,涉嫌贪污犯罪。不把贪污的2套房子吐出来,可以直接向中纪委、最高检反复举报,送贪污犯去坐牢,看他们吐不吐出来。

  看见没,不把《拆迁协议书》拿到手,拆迁户起诉拆迁公司多麻烦啊?打官司,连《拆迁协议书》这个最基本的证据都没有。武汉龙泉街的拆迁户,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签协议签合同必须双方各执一份,不给《拆迁协议书》原件,大家有权拒绝签字。


  附录:

申请再审人刘万祥与被申请人武汉光投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提交时间:2014-11-18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53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万祥,男。

  申请再审人刘万祥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3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万祥申请再审称:2009年武汉光投拆迁有限公司在武汉市的关山村进行拆迁,申请人刘万祥470平方米的宅基房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经刘万胜请求,刘万祥委托其帮忙谈判,但是刘万胜未经刘万祥委托,与武汉光投拆迁有限公司私自违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刘万胜将拆迁房屋分解为两个部分且欺骗性地将两处还建房约定还建在同村村民刘李杰、刘林名下,严重侵犯了刘万祥的利益。刘万祥通过信访请求武汉光投拆迁有限公司复印拆迁补偿协议及变更还建房登记,其回复只能通过法院调查取证。2013年8月26日,刘万祥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不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确因客观证据不能搜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人依法向一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一审法院调查了解补偿协议存在的事实,但没有调查取证,还原事实真相,裁定不予受理就意味着申请人不能通过司法救济。2014年3月18日,申请人刘万祥在武汉光投拆迁有限公司熊小友处看到了流芳镇关山村洪流湾的宅基房拆迁补偿协议,并复印作为证据,可以证明刘万祥所述事实成立。申请再审人现有新的证据能够推翻原审裁定。请求:撤销(2013)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348号民事裁定书和(2013)鄂武东开立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万祥在2013年8月26日,以武汉光投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刘万胜为被告,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武汉光投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刘万胜签订的涉及刘万祥在流芳镇关山村洪流湾的宅基房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判令武汉光投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将新农292号、新农293号还建房分别变更到刘燕妮、刘五一名下,并由两被告连带赔偿35万元。但刘万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未能提交其作为被拆迁人与武汉光投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以及该公司与刘万胜签订的涉及刘万祥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查,刘万祥的起诉因没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和基本证据,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故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并无不当。若刘万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则其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可向人民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综上,再审申请人刘万祥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万祥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邵震宇
代理审判员  李 萍
代理审判员  郭振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菲

  文章来源:http://www.court.gov.cn/zgcpwsw/hub/ms/201411/t20141118_416793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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