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22.6亿特大拆迁腐败窝案】武汉东湖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透露拆迁过渡费真相:土地储备中心说,他们一直是按6元(12元)/月/平米的标准,向武汉光谷建设投资公司拨付大邱村拆迁过渡费的,光投公司领取了过渡费后,按什么标准发给每个拆迁户,他们就不知道了,也管不了。土地储备中心还说,流芳、豹澥、九峰、左岭,过渡费都是一个标准,6元(12元)/月/平米。
下面是流芳街同兴村(老街)、大邱村(新街)的《征地拆迁公告》,第七条明确规定,过渡费按照武价房字[2002]75号计算,也就是6元(12元)/月/平米。120——180元/人/月的标准是武汉光投公司用来欺骗大家、贪污大家过渡费的自定标准,流芳街、豹澥镇所有人都被该公司欺骗了。
下面是流芳街同兴村(老街)、大邱村(新街)的《征地拆迁公告》,第七条明确规定,过渡费按照武价房字[2002]75号计算,也就是6元(12元)/月/平米。120——180元/人/月的标准是武汉光投公司用来欺骗大家、贪污大家过渡费的自定标准,流芳街、豹澥镇所有人都被该公司欺骗了。
【腐败真相逐渐明朗:过渡费被人贪污了】如果一家5人被拆迁房屋500平米,光投公司按6元/月/平米向土地储备中心申报领取:500平米×6元/平/月=3000元/月;然后按180元/月/平米发给拆迁户过渡费:180元/人/月×5人=900元/月。每月差价2100元过渡费,就被贪污了。500平米的房子,每月贪污2100元,过渡1年贪污多少?过渡3年贪污多少?每家每户的过渡费都被贪污了,一个村呢?一个镇呢?流芳街、豹澥镇两个镇呢?
一家5人500平米,按武房价字[2002]75号文应该这样计算:
第1年:500平米×6元/月/平米×12个月=36000元;
第2年:500平米×12元/月/平米×12个月=72000元;
第3年:500平米×12元/月/平米×12个月=72000元;
过渡费应该支付:180000元;
一家5人500平米,实际支付过渡费:
第1年:5口人×180元/人/月×12个月=10800元;
第2年:5口人×360元/人/月×12个月=21600元;
第3年:5口人×360元/人/月×12个月=21600元;
过渡费实际支付:54000元;
一家5人500平米的房子3年过渡期被贪污的过渡费为:180000元-54000元=126000元;
人民日报一篇文章:“光谷”重阳光拆迁求和谐(热点追踪):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1695063.html 该文说,中国光谷(东湖开发区)2009年拆迁385万平米,2010年还将拆迁350万平 米,两年合计拆735万平米。
粗略估算,735万平方即可贪污18.5亿元过渡费:(7350000平米÷500平米)×126000元=1852200000元=18.5亿元。
此前根据向北方的拆迁协议书,估算出过渡费被克扣了22.6亿元:http://www.jieluwang.com/a/fubaizhengju/20140418_94.html
一家5人500平米,按武房价字[2002]75号文应该这样计算:
第1年:500平米×6元/月/平米×12个月=36000元;
第2年:500平米×12元/月/平米×12个月=72000元;
第3年:500平米×12元/月/平米×12个月=72000元;
过渡费应该支付:180000元;
一家5人500平米,实际支付过渡费:
第1年:5口人×180元/人/月×12个月=10800元;
第2年:5口人×360元/人/月×12个月=21600元;
第3年:5口人×360元/人/月×12个月=21600元;
过渡费实际支付:54000元;
一家5人500平米的房子3年过渡期被贪污的过渡费为:180000元-54000元=126000元;
人民日报一篇文章:“光谷”重阳光拆迁求和谐(热点追踪):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1695063.html 该文说,中国光谷(东湖开发区)2009年拆迁385万平米,2010年还将拆迁350万平 米,两年合计拆735万平米。
粗略估算,735万平方即可贪污18.5亿元过渡费:(7350000平米÷500平米)×126000元=1852200000元=18.5亿元。
此前根据向北方的拆迁协议书,估算出过渡费被克扣了22.6亿元:http://www.jieluwang.com/a/fubaizhengju/20140418_94.html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流芳街同兴村(老街)、居委会、大邱村(新街)的《征地拆迁公告》
第七条明确规定,过渡费按照武价房字[2002]75号计算,也就是6元/月/平米、超期后12元/月/平米。
土地储备中心交给大邱村拆迁户《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说,我们一直是按照6元(12元)/月/平米给大邱村发放过渡费的。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2002)
武价房字[2002]75号
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 20平方十(增加不到 20平方米的按 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 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四)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住宅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房屋,拆除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但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
三、被拆除房屋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2002年3月1日起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拆迁项目按以上标准执行。在此前已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项目仍按武公房字〔1996]36号文件执行。
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周边城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标准,并报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明确规定,过渡费按照武价房字[2002]75号计算,也就是6元/月/平米、超期后12元/月/平米。
土地储备中心交给大邱村拆迁户《征地拆迁补偿方案》说,我们一直是按照6元(12元)/月/平米给大邱村发放过渡费的。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2002)
武价房字[2002]75号
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 20平方十(增加不到 20平方米的按 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 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四)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住宅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房屋,拆除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但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
三、被拆除房屋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2002年3月1日起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拆迁项目按以上标准执行。在此前已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项目仍按武公房字〔1996]36号文件执行。
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周边城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标准,并报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