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27日上午,迫于压力,拆迁公司——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包括向在炎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承办法官已经把拆迁公司提交的《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证据交给了向在炎一份。
向在炎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和此前被发现的向北方、向东方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内容几乎是一样的;和后来被发现的流芳街湖口村、豹澥镇新春村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内容几乎是一样的,都是“阴阳合同”,存在克扣拆迁过渡费的“阴阳条款”。
向在炎的《拆迁补偿协议书》第五条明确约定:按标准①——武价房字【2002】75号计算过渡费,也就是以被拆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照6元/月/平米计算;从第二年开始,按照超期过渡费标准计算,12元/月/平米;可是在实际补偿中,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没有按照这个协议条款执行,而是按标准②——120元/人/月赔偿。
两种计算方法产生了巨大差价:向在炎家2口人被拆迁房屋面积是107平米,按该拆迁协议书正面的方法①计算拆迁过渡费:107平米×6元/平米/月=642元/月;可实际补偿时是按该拆迁协议书反面的方法②计算拆迁过渡费:2人×120元/人/月=240元/月。
实际补偿每月少了402元。这402元/月的拆迁过渡费差价被克扣,哪里去了?是被人截留了?私分了?还是贪污了?
一个拆迁户每个月被克扣402元的拆迁过渡费,整个大谭村所有拆迁户被克扣了多少拆迁过渡费?流芳街、豹澥镇所有拆迁户被克扣了多少拆迁过渡费?我们粗略估算,这两个乡镇被克扣的拆迁过渡费至少有22.6亿元。
点击图片查看高清大图:向在炎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正面
点击图片查看高清大图:向在炎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反面
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2002)
武价房字[2002]75号
武价房字[2002]75号
各区物价局,市规划国土局各分局,各建设单位: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 20平方十(增加不到 20平方米的按 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 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四)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住宅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房屋,拆除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但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
三、被拆除房屋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2002年3月1日起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拆迁项目按以上标准执行。在此前已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项目仍按武公房字〔1996]36号文件执行。
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周边城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标准,并报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制定如下:
一、房屋搬迁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确定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拆除房屋在4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搬迁补助费为300元,被拆除房屋面积每增加 20平方十(增加不到 20平方米的按 20平方米计算),房屋搬迁补助费增加 100元,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600元。
(二)对住宅房屋实行货币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计算;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房屋搬迁补助费按前条规定的标准双倍计算。
(三)拆迁商业经营用房、生产用房及办公用房、其它用房,搬迁补助费及安装、停业等补偿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40条规定执行。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需过渡安置的,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过渡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如下:
(一)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二)拆迁商业经营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算。
(三)拆迁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它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元计算。
(四)拆迁个人租住的直管房屋住宅经批准改为商业经营门点的房屋,拆除人按实际经营的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人一次性适当补偿,补偿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但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18000元。
三、被拆除房屋价格评估的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四、2002年3月1日起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拆迁项目按以上标准执行。在此前已发放拆迁许可证并实施动迁的项目仍按武公房字〔1996]36号文件执行。
五、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周边城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标准,并报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文章来源:http://www.wpl.gov.cn/pc-1478-7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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