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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示

时间:2018-03-02 20:00来源: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武汉市国土资源和 点击: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示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示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 示 期:2018年3月2日~3月12日
  联系电话:027-82745669/82412336
  传    真:027-82788745
  电子邮箱:38428423@qq.com
  通信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
  邮政编码:430014
  附件:《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中央2018年一号文件乡村振兴战略精神,落实国务院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域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确权登记发证。

  二、总体原则
  为加快构建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遵循“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照申请、尊重意愿;一户一宅、房地一体;依法依规、便于操作”的原则,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申请登记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1、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民集体成员,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
  2、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进城落户的;
  (2)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的;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其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1、经批准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2、经批准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企业或用于非住宅经营性建设的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联营或入股企业。
  3、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四、登记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登记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
  1、农民依法经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2、农民建房未经审批或审批手续不全的,根据不同历史阶段按以下面积标准确权登记: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进行改扩建的,宅基地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且地上房屋不超过3层的,直接按审核程序予以确权登记;超过120平方米的,原则上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后按照实际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具体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实施办法;
  (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08年12月1日《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实施前建成的农村住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三环线内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地上房屋不得超过3层,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三环线外每户宅基地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地上房屋不得超过3层,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60平方米;
  (3)2008年12月1日起,严格按照《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的面积标准执行;
  (4)实际建房面积未超过上述面积标准的,按实际建房面积登记;超过上述面积标准的,按标准面积登记,超出部分不予登记,登记时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注记:“实测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准予登记土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超出面积不予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登记面积标准及处理方式
  1、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农民集体同意,街(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按审核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严格按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五、“一户多宅”的处理方法
  一户拥有多处宅基地的,由农民自行选择其户籍所在地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由继承等受其他法律规定保护、合法取得的多处宅基地不受“一户一宅”的限制。
  符合分户条件未单独立户的,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后按分户后标准予以确权登记。
 
  六、权源的确认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权源的确认
  农民依批准建房的,相关审批文件作为权源确认的依据,对于无权源材料或权源材料不全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2008年12月1日《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实施前已建成的且属于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建设用地图斑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权利人申报-村委会初审-街(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程序进行确权。由权利人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由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建设时间、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农民集体或村委会认为有必要的,可请村小组核实),审查属实后公告30天无异议后签署意见,经街(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基层国土、城建部门审核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街(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报区国土、规划部门批准;不在第二次土地调查城镇村建设用地图斑范围内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补办用地及建房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2、2008年12月1日《武汉市个人建设住宅管理规定》实施后建成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格按照现行规定补办用地及建房相关审批手续后,予以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源的确认
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依批准文件予以确权登记,无权源材料或权源材料不全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属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的,在查明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由街(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属于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补办相关审批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七、登记程序
  1、申请。对于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人按房地一体原则,到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2、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属、面积、界址进行审核。
  3、公告。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房屋权属情况,应在所在村的政务公开栏等显要位置予以公告,并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4、登簿。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且公告无异议后,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5、发证。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如实、准确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申请资料要件
  (一)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申请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非本农民集体成员还需提供农民集体组织认定的证明材料);
  3、权源证明材料。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历史上由乡镇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土地、建设、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核发的有关批准文件;无相关审批资料的,按前文权源确认程序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或提供经核实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认申请审核表》;
  4、依法继承的,提供继承相关材料;
  5、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提供经民政、建设、规划国土等部门及农民集体出具的合法异地建房的证明或批准文件;
  6、其他必要材料。
  (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构筑物申请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乡镇企业需提供有权认定部门出具的该企业为乡(镇)村办企业或入股联营企业的证明);
  3、权源证明材料。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或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且通过街(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证明材料;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7、其他必要材料。
 
  九、不准予登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确权登记:
  1、权属有争议的;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4、在继承、离婚等分家析产行为发生前不属于合法范畴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政府要对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负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制定工作计划,出台具体实施细则,落实部门职责,积极统筹推进;市国土规划部门要加强对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对登记资料的审核;各街(乡)镇政府要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组织村集体查明历史使用情况、村民身份确认等工作,组织基层国土、城建部门做好审核工作,组织基层司法所做好确权登记工作中的人民调解工作。
  (二)强化服务工作
  全面提升窗口办证服务水平,做好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便农民群众办证。办理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工作经费由本级地方财政保障,不得向农民收取。
  (三)严格规范操作
  本次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要坚持政策导向,切实保证权属调查真实、准确。在核查房屋修建年代时,可以结合地形图、航拍资料、卫星影像资料、二调成果、集体经济组织证明等资料综合确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及提供虚假材料证明的有关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不依法依规进行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或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012-08-21《全面启动青山区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http://gtghj.wuhan.gov.cn/qs/pc-499-40000.html

2012-08-03《蔡甸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http://gtghj.wuhan.gov.cn/cd/pc-2458-51090.html

2012-07-18《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武政[2012]57号)》:http://gtghj.wuhan.gov.cn/hs/pc-769-44143.html

2012-06-1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硚口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www.qiaokou.gov.cn/xxgk/zc/zcfg/zfbwj/201206/t20120614_149059.shtml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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