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各类开发区清理整改前期工作的通知
发改外资[2012]4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开发区发展,2003-2007年国务院部署开展了清理整顿开发区工作,有效纠正了开发区建设管理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初步解决了开发区过多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0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一律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以工业园区、产业园、集中区等名义违规设立开发区、随意圈占土地、扩大开发区面积、擅自出台优惠政策、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苗头和倾向。因此,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改。现就前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改范围
本次清理整改的开发区是指各级政府设立、划定一定范围、有指定管理机构、进行土地集中连片开发和招商引资的各类开发区域。主要范围包括:
(一)已纳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且存在扩区、改变区位情况的开发区。
(二)未纳入《目录》,由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以各种方式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包括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示范区等。
二、工作安排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加强对本地区开发区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开发区建康发展。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擅自批准各类开发区。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的各类开发区逐一进行摸底调查,并将开发区信息按照附表格式进行汇总,于2013年2月28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各地区报送的开发区信息进行汇总审核,并根据汇总结果研究下一步意见。
联系电话:010-68501620,68502901,68501579(传真)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