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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新管〔2009〕87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指导意见

时间:2009-07-20 22:52来源:东湖开发区管委会 作者:东湖开发区管委会 点击:
武新管〔2009〕87号: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指导意见
索 引 号:010889595/2020-777139
分    类:其他
发布机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政务网
发文日期:2019-02-01 13:33
文    号:武新管〔2009〕87号
效力状态:有效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一日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房屋拆迁工作指导意见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拆迁工作的管理,规范征迁工作程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高新区的拆迁工作遵循依法依规、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拆迁项目,是指拆除已被征购的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属设施;拆迁单位,是指取得具有拆迁资质、获得了拆迁项目委托和拆迁许可后实施拆迁任务的单位;当事人,是指拆迁过程中执行拆迁任务或被执行拆迁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高新区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高新区发改局、规划土地局、建设局、财政分局、土地储备中心、公安分局、纪检委、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高新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
 
  第五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高新区规划范围内拆迁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拆迁组织
 
  第六条  高新区拆迁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能:
  1、审批拆迁计划,下达责任目标;
  2、审核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和折迁项目成本概算:
  3、年度拆迁资金计划的统筹安排:
  4、统筹管理还建安置。
 
  第七条  高新区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根据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委托土地储备中心对拆迁单位核发拆迁任务委托书;
  2、督促拆迁计划及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
  3、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4、拆迁领导小组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八条  高新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负责高新区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组织编报、审批工作。发改局负责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及督促落实工作;财政分局负责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资金的统筹安排和调度,负责拆迁项目的成本概算的批复、审计和决算工作;建设局负责收集汇总、编报年度建设计划的工作。
 
  第九条  高新区规划土地局负责拆迁土地的行政管理及还建安置房的规划审批工作。
 
  第十条  高新区城管局负责拆迁许可的行政审批工作,配合提供违法建设资料,并依法负责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工作。

  第十一条  高新区土地储备中心及光投公司具体承担拆迁工作,其中土地储备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拆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指令对拆迁项目承担单位核发拆迁任务预委托书及拆迁任务委托书;
  2、初审、报审拆迁项目成本概算,并根据拆迁领导小组批准的拆迁计划筹集、调拨拆迁资金:
  3、负责高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用及对需要进行重新安置的国有企业的收购、置换等项工作;
  4、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1、受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完成拆迁项目的前期摸底调查及资料准备工作,拟定拆迁安置方案、编制拆迁成本概算书;
  2、负责为接受委托的拆迁项目办理拆迁许可等的审批手续并对委托项目实施拆迁或实行再委托拆迁;负责对拆迁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并督促、统计拆迁项目的进度情况;
  3、负责收集并初审拆迁协议,并根据拆迁进展及时报审拆迁所需资金;负责将被批准核划的拆迁资金及时支付给被拆迁人;
  4、负责拆迁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完成拆迁情况统计报表,并按规定上报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管委会要求报送拆迁进度的其它有关部门;
  5、负责拆迁业务的指导和培训工作,确保高新区各片区拆迁政策的一致性;
  6、负责还建安置工作的落实;
  7、处理拆迁安置纠纷和有关上访案件,依法进行调解;
  8、完成拆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高新区公安分局及其下属拆迁区域的辖区派出所负责提供拆迁范围内的详尽户籍资料,同时负责拆迁区域的日常治安及维稳工作。

  第十三条  各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具体拆迁项目的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配合拆迁及拆迁区域的专全维稳工作,组织还建安置并参与拆迁方案的研究制定。

  第十四条  其他相关部门在拆迁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下,按各自职能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

第三章  拆迁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根据全年的拆迁计划,向各责任单位下达年度拆迁责任目标,并签订责任状。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的拆迁任务由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下达,其他拆迁项目由土地储备中心依据拆迁领导小组的指示或高新区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拆迁单位下达拆迁任务委托书。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中心依据经批准的拆迁计划,下发拆迁任务预委托书,委托光投公司进行项目前期摸底调查、制定拆迁项目、实施方案并编制拆迁项目成本概算书,有关资料在经储备中心初审后由储备中心报财政局审批,根据财政局批复的拆迁成本概算及项目拆迁实施进度要求,由储备中心向光投公司下发正式拆迁委托。
 
  第十七条  光投公司在接到《拆迁项目委托书》后,依据经批准的拆迁实施方案和成本预算书负责拆迁任务的具体落实工作。光投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直接对委托项目进行拆迁或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其它单位实施拆迁,并接受区财政分局委派的审计单位的现场跟踪审计。
 
  第十八条  光投公司依据相关法规和实施方案的规定,对拆迁协议进行初审,根据协议审核情况提交请款资料按照2008年管委会《关于土地储备项目管理和资金拨付程序的会议纪要》的规定向土地储备中心申报拆迁资金,并负责向被拆迁当事人及时办、理和发放拆迁补偿款项。
 
  第十九条  光投公司依据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及还建方案具体负责安置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财政分局、土地储备中心及省科投负责做好资金筹措、调拨和审计工作。
 
第四章  搬迁补助费(搬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所指的拆迁款项,包括拆迁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及拆迁管理费(含拆迁工作经费、拆迁代办费、协调费、强拆费、审计费等)。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费的支付方式参照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拆迁管理费应纳入拆迁项目成本概算,拆迁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拆迁补偿金额的3%,其中受委托的社会拆迁公司的代办费为1.5%至2%;由各办事处、乡、镇、村自行组织拆迁的,其代办费不高于1%,对于委托了社会拆迁公司折迁而各办事处、乡、镇、村参与了协调工作的,除向社会拆迁公司按规定标准发放拆迁补偿费外,对各办事处、乡、镇、村可以按不高于0.5%的标准发放拆迁协调费;管委会各相关部门的拆迁工作奖励资金原则上不高于0.5%(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另定)。拆迁管理费的申请和发放要在综合考虑项目的拆迁进度、工作配合情况、现场安全等多方面因素,由各拆迁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其拆迁进度向光投公司提出拨款申请,经光投公司初审后报土地储备中心,在核对其用款规模后,土地储备中心按管委会规定的请款程序,在按经区财政分局和管委会相关领导审定后向光投公司拨付资金。拆迁管理费从拆迁专项经费中列支并纳入到土地整理成本中。对各办事处、乡、镇、村拨付的协调费、代办费等将专项用于拆迁设备的购置、办公条件改善、拆迁现场人员的误餐和奖励等开支,其中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奖励须按管委会制定的统一标准核发。拆迁管理费的使用接受区财政分局的审计和监督。
 
第五章  拆迁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光投公司负责依据《档案管理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拆迁实施单位应按要求做好拆迁资料的整理和上报工作,做到即时整理、妥善保管、按时移交。拆迁项目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移交全部拆迁资料。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电子档案的管理和维护,以确保电子档案数据的安全性。对电子档案要进行备份或者刻录光盘保存。
 
  第二十六条  档案毁损或者丢失,应采取补救措施。未经批准,任何人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销毁房屋拆迁档案。档案查阅应当由档案管理人员调档,一般应在档案室阅读,查阅、抄录和复制房屋拆迁档絮资料应当经主管领导同意,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负责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变功,删出或调入岗位时,应及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将经管的档案逐项干多交,并开具清单一式两份,经接收人员清点核对无误,双方共同签字移交方可离岗。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或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辱骂、威胁、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指导意见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因高新区规划建设的需要可做适时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拆迁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一年,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起实行。
 
 
  主题词:建设拆迁指导意见通知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7月1日印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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