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05]9号
【颁布时间】 2005-08-01
【实施时间】 2005-08-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0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9号
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此复。
文章来源:
http://code.fabao365.com/law_46058.html
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101376074101381168oo213558
https://www.sohu.com/a/148983527_99908856
http://www.66law.cn/laws/91721.aspx
相关法律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就协议内容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问题的复函
[2007]民立他字第54号:
/a/chaiqianfagui/20070101_4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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