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评选
1.牛某某诉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抗诉改判 处警标准 确认违法
【案例简介】
2018年12月28日上午9时9分左右,郭某某(牛某某之夫)向110报警称有人私闯民宅,不认识对方,已经上了房顶。当地派出所经了解,系村委会实施的“帮拆”行为,称已电话反馈报警人,未到现场处警。同日,派出所对郭某某报警被打伤一事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后根据轻伤二级的鉴定意见,转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牛某某诉至某区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某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的报警未依法履行保护其人身财产安全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某区法院判决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牛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法院驳回。
牛某某向北京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监督。某分院向北京市公安局调取郭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录音。经审查认为,某分局接到报警后应当到现场进行处置。根据《人民警察法》《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处警民警接到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本案中,郭某某的报警反映其人身财产安全正面临危险,需要公安机关出警帮助,属于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帮拆”行为的理由不能免除某分局的法定职责。虽然公安机关称通过电话告知报警人情况,但该告知行为不能免除公安机关前往现场处置的法定职责。据此,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该案发回重审并得到改判,最终确认了某公安分局对2018年12月28日报警未到现场处置行为违法。
【意义】
在涉及村委会“帮拆”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报警、求助事项的紧急程度依法处理,对紧急报警、求助,公安机关以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为由而未到现场处置的,应当认定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人民法院在审查“帮拆”背景下公安机关履责类案件中,对公安机关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依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等规定对公安机关履责情况进行实质性全面审查,并保持不同诉讼中的审查立场协调统一。对生效判决错误认定公安机关履责标准的,检察机关应通过抗诉方式,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再审,以更加刚性的司法判决促进公安机关接处警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更好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422
2.许某某诉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管局撤销公司注销登记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冒名注销公司登记 检察建议 公开听证
【案例简介】
2021年3月,许某某得知天津市某酒文化公司被注销,该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注册成立,许某某为该公司股东,持股比例33%,法定代表人为韩某某。该公司成立后未实际经营,韩某某在许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伪造许某某笔迹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向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注销公司。公司未对许某某个人及家属对涉案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即注销,对许某某造成了影响,导致其无法主张权利。许某某向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撤销该公司注销登记未果,又向天津市某区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公司注销登记,法院判决驳回许某某诉讼请求。许某某申请再审,亦被裁定驳回,向天津市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天津市某区检察院依法受理并经调查核实,查明:天津某酒文化公司注销登记材料中许某某签字不是本人所签,但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对天津某酒文化公司提交的注销登记材料进行了合理的审慎审查,已尽到作为职业人员的合理注意义务。天津市某区法院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依法驳回许某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但许某某的合法权益确受到公司注销登记行为的影响,导致其无法主张权利。为此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在调查核实查明案件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围绕能否撤销公司注销登记以及如何对当事人权利进行救济问题,组织当事人双方并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参与公开听证。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将启动程序依法处理,许某某自愿撤回监督申请,签署息诉承诺书。针对涉案人员恶意注销公司的情形,检察机关向天津市某区市场监管局制发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建议其依法处置。
【意义】
对于行政机关已尽到审慎注意义务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但当行政行为与客观实际情况不符时,检察机关应当监督纠正行政机关所作与客观实际不符的行政行为。在公司注销登记过程中,公司提供虚假材料,检察机关应当发挥调查核实优势,查清辨明案件事实,与行政机关充分有效沟通,促进不当行政行为得以纠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行政检察之为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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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某等3人与河北省某市住建局行政裁判执行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执行监督 工程建筑质量 跨区域一体化协作 社会治理
【案例简介】
2021年,某市某花园小区肖某等3名购房人先后以工程建筑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生效判决责令某市住建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某花园小区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后未经修复即强制交房等违法行为”履行监管职责。某市住建局怠于履行判决内容,肖某等3人向管辖地某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为应对法院一审行政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现状,全市检察机关构建行政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争议地某市检察院协助管辖地某区检察院办理生效裁判执行监督案件。在上级检察院的指导下,某区检察院和某市检察院相互配合开展工作。某区检察院约谈肖某等人了解情况和诉求;某市检察院对接某市住建局,听取意见、查阅档案、实地走访,围绕诉求展开调查,确认某市住建局具备履行判决的客观条件和能力。在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协调会,督促某市住建局迅速立案履行判决义务。肖某等3人对处理结果给予充分认可,主动撤回执行监督申请,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个案化解后,某市检察院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某市住建局未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认真审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在工程质量监管和工程验收备案环节履职不当,影响了众多购房者的切身利益,导致此类行政诉讼案件多发、频发。针对住建领域暴露出的监管漏洞,某市检察院向某市住建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强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住建局十分重视,组织力量对近三年来的工程质量监管投诉台账和项目竣工验收档案进行“回头看”,检查全市23个小区,发现问题小区6个,涉及17栋楼,修复问题29处。
【意义】
在行政诉讼管辖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创新构建行政检察跨区域协作机制,通过“行政争议发生地检察院+行政诉讼管辖地检察院”联动模式,实现信息共享、协同办案,监督行政机关及时履行判决义务,有力保障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同时拓展监督视野,以个案为切入点,以数据为支撑,以检察建议为载体,开展类案监督,以“我管”促“都管”,推动住建领域普遍性问题解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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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西省某县人社局与某橡胶公司执行和解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执行和解 社会治理
【案例简介】
2022年3月,某县检察院开展专项监督工作中发现,某县法院在执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某橡胶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以“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将该案予以终结。
同年5月,某县检察院依职权受理该案并展开调查,经审查查明:该执行和解协议上只有某橡胶公司一方盖章,涉案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系属社会公共利益,张某等51名残疾农民工工资属于他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该案执行和解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
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争议化解,某县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与会人员均认为该执行和解不合法。某橡胶公司负责人表示会积极履行张某等51人的工资等费用。
同年7月14日,某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恢复执行,并依法全面履行执行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县法院采纳该检察建议,将该案予以恢复执行,目前已将执行的3万元发给张某等51人。
某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发现,某橡胶公司的财务、人事、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不健全,于2022年8月26日向该企业制发了检察建议,护航该企业的发展,目前该企业已经全面整改。
【意义】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对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检察院依托专项监督活动,依职权主动开展对此类案件的监督,严格把握执行和解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在办理案件中,不能就案办案,而应当立足于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护航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治理。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419
5.某养殖公司诉内蒙古自治区某市林草局、市政府行政处罚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抗诉改判 行政审批 行政监管 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简介】
2014年9月,刘某某与原某市林业局(现为林草局)、某林场签订大雁养殖项目承包经营协议,约定承包地段位置及用途。后刘某某注册某观光养殖公司(下称养殖公司),当地行政监管部门对公司使用设施农用地事宜进行了审批备案,养殖公司投入经营。2018年7月,某市林业局认定某养殖公司硬化养殖设施地面及水池属于改变林地用途,作出责令将临时占地恢复原状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养殖公司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养殖公司诉至法院,经三级法院审理,均被以某市林业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和法律依据正确为由,驳回讼请求。养殖公司向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请监督。
兴安盟检察分院经召开听证会、实地走访探查、咨询专家等调查核实,查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遂提请自治区检察院抗诉。自治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养殖公司与某市林业局、某林场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与某镇政府签订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用途为设施农用地,并按规定经某市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市政府审核备案。某市林业局在《设施农用地申请备案审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盖章确认。养殖公司已取得合法利用设施农用地资格;涉案土地用途为设施农用地,原审裁判适用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相关法律规定存在错误。自治区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2021年9月,自治区高级法院指令兴安盟中级法院再审。2022年4月,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裁判,认定某市林草局行政处罚决定、某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
考虑到案涉土地位于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为实现既保护生态环境又维护某养殖公司合法利益的共赢效果,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推动案涉双方就解除《大雁养殖项目承包经营协议》及养殖场建筑及附属设施补偿内容达成和解。现占用土地已恢复原貌。检察机关剖析该案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和管理漏洞,向某市政府、市林草局发出检察建议,指出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工作缺乏有效衔接,土地管理不规范、地类划分不清晰,保障企业权益不充分等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整改建议。被建议单位采纳建议并积极落实整改。
【意义】
“小案”背后是大民生。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充分考虑依法公正监督、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企业权益及促进依法行政相互关系,监督纠正错误裁判的同时,充分保障企业法治需求,保护企业产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针对行政审批与监管衔接不畅等问题向政府、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助力提升治理效能。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418
6.杜某、房某诉辽宁省某市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抗诉改判 工伤认定 工作岗位
【案例简介】
房某全系某海港装卸有限公司员工,被派遣至某港务集团三公司从事清料工作。2018年1月5日12时40分,房某全于港区三公司候工楼118室身体出现异常情况,13时2分医生到达现场后经诊断确认房某全已死亡。2018年3月6日,某区人社局以房某全的死亡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杜某、房某(房某全妻子、女儿)起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某区法院一审认为,房某全系在午休时间在候工楼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区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杜某和房某的诉讼请求。杜某和房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认为,房某全的死亡符合构成视同工伤“工作时间”的要件,但不符合“工作岗位”的要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杜某和房某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后,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应从有利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精神出发,以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的文义所能包涵的内容,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因清料工作的特殊性,并没有明确清晰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划分,清料工处于随时待命、随时去现场清料的状态。房某全死亡时所处的候工楼内无专门供休息的设施,就餐后回到候工楼待命亦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属于接受单位指定在固定时间和固定地点候工,应属于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房某全的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2020年11月12日,辽宁省检察院向辽宁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辽宁省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某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2022年10月8日,某区人社局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12月29日,杜某已拿到赔偿款。
【意义】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把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基本原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旨在更有力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去世而获得工伤保险的经济赔偿。对于“工作岗位”的解释,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应当遵循基本法理,充分考虑客观现实情况和不同职业的特殊性,作出符合立法精神和立法目的认定。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417
7.吉林省某市检察院督促医保局落实见义勇为医疗保障制度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检察建议 见义勇为 医疗保障 司法救助
【案例简介】
2021年8月,某市居民丁某某(73岁)发现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用刀攮伤邱某某,挺身而出、主动施救邱某某也被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用刀刺成重伤。2021年11月,经某市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审议确认丁某某的行为为见义勇为。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死亡,其没有财产可供赔偿。丁某某受伤后,花费近10万余元,多次在医院治疗。丁某某家属几次向某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医保中心因丁某某的伤情是第三人加害且无法向第三人追偿不符合医保报销条件,对其医疗费用未予报销。
某市检察院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发现该案线索,认为市医保局作为辖区内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可能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情形,遂启动行政检察监督程序。某市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因紧急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无加害人或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责任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的,应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解决。本案中,丁某某见义勇为后身受重伤,花费近10万余元。犯罪嫌疑人案发后死亡,其没有财产进行赔偿。某市医保局应当落实对其医疗保障措施。遂向某市医保局提出检察建议,并进行公开宣告送达,建议其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机制,及时报销本案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用。
为推动检察建议的落实,某市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听证会并发表意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医保局应当落实国家对见义勇为人士的保障措施政策,及时为本案见义勇为的老人报销医疗费用。医保局表示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立即研究落实检察建议内容。
承办检察官帮助老人整理医疗费用票据,积极与医保中心进行联系,督促医保部门尽快报销医疗费用发放到丁某某手中,实现救急救早。某市检察院考虑到丁某某年事已高,后续需要多次到医院治疗,仅靠退休工资无力支付养老院费用和治疗费用,遂帮助丁某某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给予司法救助金2万元。
【意义】
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以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政策措施包括对于加害人无力承担的医疗费用,国家要按规定通过基本医疗保障解决的制度。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落实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风尚。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416
8.黑龙江省某市检察院督促市卫健委改进院前医疗急救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疫情防控 120急救电话 院前医疗急救 检察建议
【案例简介】
黑龙江省某市检察院在开展“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 依法护航民生民利”专项活动中发现,疫情防控期间当地存在120急救电话无人接听、临时急救电话未被公众知晓、救护车未配备担架员等问题,影响到部分危急重症患者的及时救治,决定启动监督程序。某市检察院通过与当事人沟通、电话核实、拨打120电话进行测试、与某市卫健委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发现:一是120急救电话不畅通。一些患者在突发疾病时多次拨打120电话,但无人接听;2022年3月后,拨打120电话接通后,会被告知此急救电话属于第一人民医院的某市急救中心,在疫情防控期间作为收治新冠肺炎患者定点医院暂停急诊急救业务,需另外拨打临时急救电话联系第二人民医院。二是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短缺,救护车未配置担架员,患者无法被及时抬上救护车。针对发现的问题,某市检察院研究认为,120急救电话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救命热线,疾病或意外突发,每一秒都至关重要,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存在严重隐患。
2022年5月9日,某市检察院向市卫健委制发检察建议书,并进行宣告送达,建议改进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一是保证120电话畅通。将120急救电话及时迁移到承担急救职责的医院,或者设置呼叫转移功能,让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一次就可以拨通。二是完善急救人员配置、提升急救能力。三是完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四是继续开展急救知识普及。
某市卫健委采纳检察建议并积极整改:1.将120急救电话暂迁至某市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并将急诊科电话向社会全面公示。2.调派7名急诊科医生和两辆负压救护车到市第二人民医院,向市政府申请配备8名担架员,并帮助解决担架员工资。3.对全市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骨干医务人员进行培训。4.完善院前急救网络。将120急救中心建设项目和院前医疗急救指挥调度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纳入到下阶段重点推进任务目标。5.开展急救知识普及。每年定期开展救护培训工作,针对不同人群需求,开展专项技能培训;通过走进社区、走进校园及市区人员集中场所进行急救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市民急救能力。
【意义】
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与社会治理难点、痛点,以保护人民群众利益和化解社会矛盾为出发点,深入梳理剖析案件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管理漏洞和监管机关尚未发现的情形,及时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以“我管”促“都管”,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落实整改,防止潜在的社会风险和社会矛盾的发生。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415
9.宋某诉黑龙江省某市某区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及赔偿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一体化办案 调查核实 检察听证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简介】
2018年12月20日某市某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宋某的违法建设房屋实施强制拆除。拆除后,某市国土部门对宋某等30户违建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本次拆除工作中某区人民政府共拆除本区域违建房屋共30户,并对有照房屋进行了补偿,其中27户已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签订了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宋某不同意只对216平方米有照房屋进行补偿,要求对所有516平方米房屋均进行补偿,因此,未与某区政府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9月10日,宋某起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某区政府拆除宋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某区政府赔偿损失共计612万元。某市中级法院认为某区政府拆除宋某房屋的行为存在程序瑕疵,但不构成违法,宋某应该及时领取补偿款,认定其提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二审、再请,均未获支持,向黑龙江省检察院申请监督。
黑龙江省检察院依法受理并经调查核实,查明:宋某涉案房屋确实系违法建筑,但其建房是落实某市政府发展经济、推广“大棚经验”有关会议精神,为经营大棚种植蔬菜而建,且某区政府为其216平一层建筑办理了房产证。同时查明,其申请中主张的装修及设备损失费、营业损失费并没有相关证据进行支持。另查明,某区人民政府在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前没有告知宋某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未进行公告。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即指出某区政府在强拆程序上违法,并说明宋某应该在合法范围内争取补偿。最后,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议,通过释法说理、调节纠纷、听取双方意见等方式进一步化解争议,某区政府同意在按照评估金额补偿的基础上,补偿宋某相关利息,宋某最终同意和解方案。此外,鉴于未签补偿协议的另2户当事人已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后,将相关化解经验通报省高级法院,并要求当地检察机关协助法院做好其他2户当事人的化解工作。
【意义】
对于基于政府当时政策允许,在信赖利益保护下而建设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政府应适当予以补偿;因政府原因未及时支付或提存行政补偿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应予补偿。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检察机关要上下联动,省、市、县一体化办案,综合运用公开听证、调查核实、释法说理等手段,形成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促进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414
10.严某等诉上海市及某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撤销验收合格证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竣工规划验收 停车位 一揽子化解 检察建议
【案例简介】
2017年3月,严某及严某某共同购买了某联排别墅,后上海某区规划资源局作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2018年10月,严某二人收房后,发现地下室入户门的出行通道被设置成停车位,妨碍正常进出。严某二人要求撤销验收合格证被行政机关拒绝,申请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上海某区法院以验收合格证属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严某二人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具备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严某二人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上海市检察院某分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实质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家用汽车普及,人们对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提出了更高的安全性、便捷性要求。本案中,法院生效裁定以严某二人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并不意味着当业主专有部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业主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保护价值应当溢出到公法。考虑到严某二人的实质诉求是解决“堵门”问题,即使抗诉也难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还可能对业主办理产权证书带来不利影响,同时了解到严某二人因车位堵门拒交物业费引发物业纠纷,正向某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分院决定与区院合力一揽子化解“行民”争议。最终严某二人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以优惠价格购得堵门车位,撤回行政、民事监督申请。行政机关、相关企业还采用本案争议化解方案解决该小区类案诉讼。同时,检察机关依靠勘查获取的数据、向建设部国家标准制定专家及最高检专家库成员咨询获取的专家意见,针对地方性城市停车规范标准滞后于人民群众现实新需求的情况,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抄送相关单位,建议提升停车库设计合理性与安全性,提高技术标准规范,均获得采纳及落实。
【意义】
当行政行为因规范性文件的滞后,已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需求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行政监督职能,既要探索何种方式能获得案件办理的最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通过一揽子化解行民争议,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出行困难”问题;同时也要挖掘《民法典》的公法价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标准。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413
11.江苏省南通市检察机关促进问题企业注销登记专项治理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恶意注销 大数据赋能 系统监督 社会治理
【案例简介】
南通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江阴某金属矿砂公司安全生产违法非诉执行监督案、南通市某磷肥厂环境违法非诉执行监督案等一系列“恶意注销”案件中,发现问题企业通过注销登记逃避法律责任问题存在于行政处罚、行政非诉执行程序,以及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仲裁、执行等各个执法司法环节,严重影响行政和司法权威,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恶意注销专项监督。
南通市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赋能,对全市5000余条涉案企业注销数据及对应上万条法院裁判、执行文书、检察文书、行政处罚等信息进行数据碰撞、筛选,发现各类型案件线索141件。南通市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履职优势,对发现案件线索逐一审查研判,通过交办、提办等方式精准监督,全市立案监督51件,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22件,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检察建议22件,审违检察建议5件,再审检察建议2件。
针对专项监督中重点领域治理漏洞,检察机关创设《企业涉案情况告知函》,函告涉案企业注册地行政审批部门企业涉案信息,提醒及时关注涉案企业重大事项变更情况。通过召集辖区行政执法、行政审批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会签文件、向党委政府专项报告等形式,堵塞恶意注销漏洞,推进社会治理。
【意义】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但少数问题企业却意图通过注销登记以逃避法律责任履行,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依法精准监督,有效规制企业“恶意注销”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案件办理中树立系统思维,坚持从个案监督、类案监督到社会治理的履职路径,立足个案办理经验,梳理研判“恶意注销”多发易发环节,通过大数据赋能,高效整合挖掘监督线索,推动实现专项监督。通过穿透式监督发现社会治理难点堵点和执法司法“病灶”,抓实溯源治理。通过联席会议、会签文件、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推动恶意注销专项治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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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江苏省某市检察院督促治理非法转卖营业执照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非法转卖营业执照 大数据监督
【案例简介】
苏州某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该市某门诊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负责人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证照以及对公账户均系该门诊部实际经营负责人从他人处违法购买后用于经营活动,导致市场主体混乱、法律责任不明、行政处罚无法执行。某市检察院对此现象展开进一步调查,发现秦某涉嫌三次非法买卖营业执照的线索。通过比对营业执照、许可登记信息、裁判文书等,查实涉案营业执照仍处于正常存续状态,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违法监督线索。某市检察院与该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联席会议,明晰监管职权、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问题,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依法调查核实,对非法转卖营业执照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立案调查。为促进该问题依法治理,该市检察院与市场监管局签订《关于深化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联动机制的协议》,进一步畅通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渠道,共同推动市场主体法治化建设。
苏州市检察院以该案为基础,发挥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工作优势,通过种子案例建立大数据监督模型,并在全市推广应用,指导督促所辖基层检察院开展监督。某市检察院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类案检察建议,随案移送处理18条被非法买卖的营业执照线索。后续苏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6份、移送相关线索70条,均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处理,通过吊销营业执照、列入失信名单、市场主体吊注销信息实时推送银行系统等形式,在实践层面共同推动类案问题的解决。
【意义】
检察机关在履职中要注重发现行政违法监督线索。针对非法转卖营业执照问题,可通过联席会议、检察建议等形式,捋清职能、打破信息壁垒,多措并举督促履职,同时建立完善相关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信息互通、有效衔接。检察机关办案中要发挥上下一体优势,善于从个案现象中归纳提炼类案情形,推动大数据建模应用,着力发现类型化、领域性的问题线索,扩大法律监督精准度、覆盖面,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共建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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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何某某诉浙江省某市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工伤认定 跟进监督 新入职劳动者权益保护
【案例简介】
2019年5月10日,何某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水电工岗位,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5月13日下午,何某某从公司出发去购买安装公司洗脸盆所需的下水弯头,其驾驶电动自行车路经某路口时摔倒,致脑部等多部位受伤。何某某向某市某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何某某不服提出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该决定书。某区法院一审认为何某某所提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受伤害系工伤而驳回其诉讼请求。何某某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生效后何某某不服判决结果,向某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何某某向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某系在工作时间获公司授权后外出购买物料,摔伤路段也处于合理路线之内,符合工伤情形,某区人社局对何某某不予认定工伤错误。某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区法院未采纳。某区检察院遂向某市检察院提请抗诉。某市检察院经审查,依法向某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某市中级法院指令某区法院再审。
因何某某的实质诉求是要求赔偿,某区检察院同步开展行政实质性化解工作,联合法院与某区人社局、企业沟通协调,引导企业与何某某在再审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企业依法支付赔偿款。考虑到何某某因工伤事故劳动能力下降,且妻残子幼,生活困难,检察机关依法为其申请司法救助。何某某撤回监督申请。2022年9月2日,某区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诉讼。
针对本案反映出的新招聘尚未参保、短期灵活用工等人员因客观原因有时难以获得充分社会保障支持,尤其是在工伤中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的情况,某区检察院与法院、司法局、人社局签订《关于在涉劳动关系检察工作中加强共同调处与协作支持的意见(试行)》,就如何实质化解争议、避免“程序空转”、加强治理堵漏等达成共识。
【意义】
对于人民法院未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处理错误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理由成立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时,坚持以抗促和的办案理念,综合运用释法说理、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措施,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新招聘尚未参保、短期灵活用工等人员难以获得充分社会保障问题,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长效机制,有效保障该类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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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陈某诉浙江省某县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及行政赔偿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行政裁判执行监督 房屋征收补偿 行政赔偿
【案例简介】
2016年2月14日陈某因不服签订的《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向浙江省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县法院委托重新测量,确定房屋面积为400.71平方米,判决确认上述协议无效。某县人民政府据此重新作出补偿决定。陈某仍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起诉。某市中级法院判决确认房屋补偿决定违法;二审判决撤销补偿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决定。陈某申请再审,被驳回。
在诉讼过程中,陈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陈某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强拆违法确认之诉。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据此陈某向该县政府申请国家赔偿。某县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陈某物品损失人民币3540元及返还部分物品。陈某不服,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陈某要求对涉案房屋作出赔偿的请求,由某县人民政府赔偿陈某物品损失28540元。陈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先后就两案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省检察院依法受理并调查核实,查明:法院判决责令某县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以及判决某县政府赔偿陈某物品损失28540元并无不当;但某县政府一直未履行责令重新作出对陈某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生效判决,生效判决长期未得到执行,陈某的合法权益一直未能实现。2022年1月,浙江省检察院在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同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函,建议审判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督促某县人民政府执行生效判决。
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省检察院与市县两级检察院开展争议化解工作,多次与陈某及其家属、县人民政府及建设局沟通,并与法院配合,督促某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2022年3月19日,陈某与该县人民政府重新签订补偿协议,并向检察机关作出息诉承诺。事后,陈某向浙江省检察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类监督案件时,权衡抗诉监督与争议化解的利弊,将重点放在促成案结事了、秩序恢复上。通过“一体化”办案机制,建立多元化沟通渠道,在“坚持法治,回归理性”中,持续跟进监督。对于行政机关拒不执行判决的情形,通过发函给法院的方式督促执行。引导双方在合理合法范围内达成和解,真正将人民为中心的检察监督理念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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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张某佳诉安徽省某市某区某镇政府行政协议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抗诉改判 诉讼标的 生效裁判、调解书羁束力 拆迁补偿
【案例简介】
2017年7月17日,张某佳所有的位于某镇某村502、602室房屋因政府建设项目纳入征收范围,其与某镇工作组签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下称《协议书》),合计拆迁补偿金额52万余元,其中载明602室房屋建筑面积188.2㎡。因拆迁款由某村委会负责发放,张某佳多次索要未果,以某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支付拆迁补偿款52万余元及利息。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村委会支付张某佳38万余元,并注明若张某佳有证据证明其应当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超出该数额,其有权另行主张。
2019年6月16日,张某佳以某镇政府为被告、某村委会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其支付剩余的拆迁安置款及逾期利息。某区法院一审判决扣除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应支付款项38万余元,某镇政府支付给张某佳拆迁安置款14万余元。某镇政府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法院的生效民事调解书已对张某佳的拆迁安置款作出了约定,张某佳应按照约定履行,并以该案的“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调解书所羁束”为由,裁定撤销一审行政判决,驳回起诉。张某佳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滁州市检察院经调取《房屋分套建筑面积计算成果表(实测)》,走访其他被拆迁人、调阅其拆迁协议等调查核实查明,张某佳602室房屋面积188.2㎡中,跃层面积为68.2㎡,某村委会不认可《协议书》中的跃层补偿部分,故在民事调解中仅支付其部分补偿款;同一小区相同户型的被拆迁户均将跃层面积计算在内,并给予了相应补偿。审查认为,法院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调解书所羁束”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确有错误,遂提请抗诉。
安徽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二审法院裁定系将“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 的概念相混同。“诉讼标的”通常指当事人主张或者否认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在行政诉讼中,一般是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具体到本案中,即是镇政府与张某佳签订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而“诉讼标的物”则是被诉行政行为指向或涉及的对象,本案中即是行政协议所涉及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其次,二审裁定关于对“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理解不全面。既判力的范围一般只及于相同的当事人以及相同的诉讼标的。本案的诉讼标的是镇政府与张某佳签订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而张某佳诉村委会返还补偿款一案的诉讼标的,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再次,“诉讼标的为生效裁判所羁束”应当是指当事人起诉所指向的诉讼标的已不具有可争议性,诉讼标的物的归属或者法律关系的性质,已经被生效的法院裁判所确认。案涉民事调解书虽就拆迁安置补偿款项给付数额达成调解,但是调解书同时指出“若张某佳有证据证明其应当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超出协议第一项确认的数额,张某佳有权另行主张”。综上,原审判决认定本案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调解书所羁束,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安徽省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安徽省高级法院裁定提审。再审期间,检法两院共同推进涉案争议的实质性化解,促成张某佳与某镇政府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协议补偿款,后张某佳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意义】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等协商而签订的,为保障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并督促行政机关诚实履约,确保行政公信力,检察机关全面阅卷后,围绕案件事实主动开展调查核实,通过实地走访、查阅、调取相关资料等方式,查清案件事实。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厘清法律关系,明晰“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调解书所羁束”的法律适用,注重说理,为“精准监督”提供充分依据,促进行政争议得到依法、公平、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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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陈某兴诉安徽省某市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抗诉改判 工伤认定 工作原因 暴力伤害时空的拓展性
【案例简介】
2016年8月25日,甲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与乙方陈某兴签订劳动合同,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常务副总职务。2016年12月1日,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陈某兴担任其公司发包的某工程项目负责人。2017年4月2日19时许,陈某兴因工作原因外出,被某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因工作原因雇凶伤害,故意伤害的事实已由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经鉴定,陈某兴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8年2月1日,陈某兴申请认定工伤,某市人社局以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陈某兴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陈某兴受到暴力伤害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关于暴力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的时间和空间要求,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陈某兴不服,于2019年10月8日起诉至某区法院,诉请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陈某兴的全部诉请。房地产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兴的诉请。陈某兴申请再审被驳回,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经审查提请安徽省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法院应予支持。陈某兴系房地产公司常务副总及某工程项目负责人,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2017年4月2日下午,实施暴力者在路口等待陈某兴出现,至19时许对陈某兴实施暴力伤害。陈某兴系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有预谋、有组织的暴力伤害,该暴力行为有时间的延续性和空间的扩展性,符合工伤认定的本质属性,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安徽省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安徽省高级法院指令某市中级法院再审。再审判决采纳抗诉意见,撤销二审判决,支持陈某兴的诉请。
【意义】
劳动法律关系中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是保障善意劳动者因工作或者与工作相关活动受到伤害后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受到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需具有因果关系,但暴力伤害可能存在滞后效应,具有时间上的延续性和空间上拓展性,认定为工伤符合立法精神。检察机关通过精准抗诉,促请法院作出符合立法意图并合乎生活情理的裁判,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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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施某甲(郭某)诉福建省某市政府颁证行为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起诉期限 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简介】
郭某的母亲施某甲因祖遗内地房产被母胞弟施某乙私占(以上均为中国香港居民),提起民事诉讼胜诉获判各自按份继承。但登记部门以案涉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等原因,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施某甲起诉至法院,分别诉请撤销某市政府于1992年3月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于1994年4月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两起案件均因超过最长20年起诉期限,被某市中级法院驳回起诉,上诉、再审均未获支持。施某甲在行政诉讼期间过世。案涉房产纠纷历经15次民事、行政诉讼及刑事自诉,多年信访上访,长达近30年的争议依然处于“程序空转”。
福建省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案件确已超过最长20年起诉期限,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但为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程序空转”,检察机关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经调查核实查明,施某乙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独子身份骗取登记机关错误将案涉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到其名下的事实(登记机关始终未曾发现该骗证事实)。在充分查清事实真相基础上,福建省检察院注重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非追责的角度与行政机关开展沟通协调,通过从法理、事理、情理上分析论证,最大限度争取共识。据此,福建省检察院于2020年7月6日向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建议该局依法对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权属登记予以纠正。同时,福建省检察院持续督促和协助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复核、公开听证、法理论证等自我纠错工作,先后召集省、市、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召开5场协调会和论证会,解决了一系列法律适用问题。经过3年跟踪推进,最终促成登记机关决定撤销案涉《国有土地使用证》,实质性解决了近30年的错误登记颁证问题。郭某从香港来电和来信,对该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和感谢,书面申请撤回对两个案件的监督申请。
【意义】
检察机关对于因超过起诉期限、维权陷入困境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不能只满足于程序结案、形式正确,而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监督纠正错误行政行为,解决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检察机关运用“穿透式”办案方式,针对迄今近30年的登记颁证行为,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引导登记机关自我纠错,并坚持跟踪推进,最终实质性解决争议,消除了权利人进一步申请颁证的障碍,解决困扰申请人多年的揪心事,也增强了申请人对内地司法公正的信心,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406
18.福建省厦门市某区检察院对未履行执行和解监督系列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行政处罚 执行和解 恢复执行
【案例简介】
2021年以来,厦门市某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在法院执行阶段与行政相对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在行政相对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上述行政机关均未及时申请恢复执行或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导致“和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某区检察院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开展调查核实。一方面,依法调取执行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书等法律文书,对辖区所有执行和解案件初步调查后立案,开展专项监督工作。另一方面,先后走访厦门市某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向某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发出书面函各1份,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1份,建议:一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等措施,推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二是全面排查是否存在其他同类型案件,规范行使申请强制执行权利,强化对执行和解案件的跟踪,确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某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均采纳建议。其中,某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在对3起执行案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后,已收到全部剩余的132839.13元执行款;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后,已收到部分执行款,后因当事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区法院已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同时,上述行政机关均全面排查已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未发现类似情况,并制定流程规范强化执行案件跟踪,确保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意义】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全面执行,影响政府公信力,损害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检察机关秉持穿透式监督理念,探索对行政机关执行和解的“后半篇”进行监督,通过检察建议、函告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个案推动行政机关开展专项排查,确保行政处罚能得到有效执行,也促进行政机关对此类案件规范案件跟踪流程,形成专门管理台账,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执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405
19.余某林诉江西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变更登记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再审检察建议 不动产登记 公开听证
【案例简介】
2019年10月,余某林通过司法拍卖以252万余元价格竞得建筑面积为709.66平方米的涉案房屋,因原房主曾某某不配合腾房,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0年4月,曾某某向江西景德镇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更正涉案房屋房产证的建筑面积。某区法院未通知余某林参加诉讼,便以委托房地产评估规划测绘机构的测绘结果为依据,认定涉案房屋建筑总建筑面积732.77平方米,判决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对涉案房屋房产证中房屋建筑面积更正登记的法定职责。余某林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再审均被驳回,并补交房屋面积误差款8.2万余元。余某林不服,向景德镇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区检察院关受理后组成以检察长任主办检察官的办案组,开展了调查核实工作,查明涉案房屋于2001年首次登记,2019年7月2日之前,涉案房屋二、三、四楼阳台并未封闭。为进一步查明案情,检察机关邀请具有建筑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听证员进行了公开听证。听证员当场指出,房产证所附测绘图虚线与实线的区别,未封闭阳台为虚线绘图,封闭阳台为实线绘图。经比对,涉案房屋产证所附测绘图阳台处系虚线绘图,与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相互印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明余某林为涉案房屋实际权利人,未通知其到庭参加诉讼,剥夺了其陈述、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法院根据测绘机构对房屋现状的测绘结果,责令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房屋面积变更登记,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法定监督条件。经检察委员会讨决定,某区检察院向某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某区法院采纳建议并依法裁定再审。2022年9月29日,某区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曾某某的诉讼请求。
【意义】
房屋变更登记关乎当事人重大切身利益。检察机关在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深入调查核实基础上,积极借助“外脑”,通过公开听证发挥听证员专业优势,准确、全面厘清改造与封闭建筑物对房屋变更登记面积可能产生的影响。检察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精准监督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推动法院启动再审并改判,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404
20.苏某诉山东省某市房管局、赵某房屋行政登记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再审检察建议 公房租赁 主体资格 住房保障
【案例简介】
1996年某区房产管理局为苏某办理了涉案房屋《公房租赁证》。1999年赵某伪造申请材料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获取了某市房产管理局为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2008年赵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房屋的承租人苏某腾房,苏某始得知其租住的公有房屋已被赵某违法获取,遂以某市房产管理局为被告、赵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某市房管局为赵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某区法院以苏某与被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苏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苏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山东省某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并经调查核实。查明:涉案房屋一直由苏某租住。在对涉案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过程中,赵某伪造申请材料、相关部门为赵某出具了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房屋使用权人证明。审查认为,苏某作为涉案房屋合法承租人,具有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某市房管局为赵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依法应予撤销。据此,山东省某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18年该院采纳检察建议,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某区法院继续审理。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某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的房产登记职能已转入国土资源局)为赵某颁发涉案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违法。赵某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
因赵某在本案再审过程中与第三人李某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某名下,李某为购买涉案房屋向某银行贷款,并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2020年起苏某又先后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及时将该案涉及违法处置公租房的事实与法院进行充分沟通。2022年法院判决撤销了李某对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区房管局并入该局)重新为苏某办理公房租赁证,苏某补缴自房屋涉诉以来的租赁费。
苏某继续要求对涉案房屋进行房改。为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苏某对涉案房屋进行房改的合法诉求及早实现,2022年某区检察院向某区住建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及时履行公房管理职责,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承租人苏某的房改要求进行审查,推动问题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解决。区住建局回函表示,经初步审查已将苏某房改手续上报某市住建局审批。某市住建局经审查认为,在某银行对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撤销前,房改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苏某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抵押权登记。在该案法院诉前和解阶段,经两级检察机关多方沟通协调并向某银行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最终促成银行主动申请撤销了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登记,彻底消除了苏某办理房改的障碍。苏某对该案撤回起诉。
【意义】
公房承租人对行政机关的颁证行为具有诉的利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检察机关通过开展行政裁判结果监督,纠正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一些行政诉讼案件中,即便错误的裁判结果得以纠正也无法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全面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对涉诉行政行为及关联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与所办案件相关的一系列诉争进展情况保持跟进,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依法穷尽检察监督方式和手段,确保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救济,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将国家住房保障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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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张某诉山东省某县某镇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执行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行政诉讼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 检察建议 争议化解
【案例简介】
2020年2月,张某向某镇政府申请公开其所在村村民签订的《旧村改造拆迁补偿分配安置协议》(下称《安置协议》)。该镇政府作出《答复书》载明:张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建议向所在村民委员会咨询。2020年6月15日,张某不服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提起行政诉讼。某县法院认为镇政府作出书面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答复书》,责令重新作出答复。某镇政府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张某遂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认为不符合执行立案条件,不予立案执行。2022年3月,张某向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张某申请公开的《安置协议》相关信息关涉其切身利益;因村委换届问题,该村旧村改造拆迁项目由某镇政府代管;某镇政府未执行判决的理由是即使重新作出答复也是告知张某向村委咨询。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镇政府对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本案中,某镇政府存在未完全履职的情况,应当对张某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重新作出答复,原审法院应当予以强制执行。为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镇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对张某的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某镇政府采纳检察建议,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并监督指导村委予以公开,同时书面答复张某可前往村委查阅。张某前往村委查阅该村《安置协议》,了解到其与其他村民享受同等的拆迁安置待遇,遂同意其宅基地置换安置方案。县检察院结合本案办理情况,邀请法院、各镇政府召开座谈会,对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执行进行沟通协商,理顺本地关于镇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类行政案件判决执行的衔接配合关系,确立了处理该类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和程序,从根本上防范此类行政争议的发生。
【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发挥“一手托两家”的优势,推动解决行政判决执行难题,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同时,着眼于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深层次解决,推动法院、行政机关就此类问题加强沟通研究,确立本地处理此类案件的执行程序,建立相关工作衔接机制,推进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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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丁某诉河南省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某区分局行政处罚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抗诉改判 强制性产品认证 行政处罚 专业咨询
【案例简介】
2010年7月7日,河南省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某区分局(以下简称区质监分局)以个体工商户丁某销售的“科”牌和“宝”牌家电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为由,罚款5万元。丁某诉至法院,法院生效判决以“宝”牌家电违法销售无事实依据为由,撤销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15年5月26日,区质监分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认为丁某销售的“科”牌电器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了未获得3C认证的制造企业深圳某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丁某的行为属于国家认监委《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复函》(国认法函〔2004〕118号)(下称《复函》)明确的违法行为,即“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企业委托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生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在产品上标识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厂名,出厂销售的行为”, 决定罚款7万元并责令改正。丁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丁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丁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审查后提请抗诉。
河南省检察院受理后开展调查核实,咨询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涉《复函》的适用条件。该局回复称:案涉《复函》中违法主体特指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违法情形特指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委托生产时,在产品中仅标注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企业的厂名、厂址。同时查明:“科”牌电器是制造商深圳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制造生产的产品。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国家强制性认证等证件齐全有效。“科”牌电器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了两家公司的厂名厂址。审查认为,丁某作为个体工商户而非生产企业,销售案涉家电由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中山市某电器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复函》所规定的违法行为特征。此外,区质监分局在违法事实减少的情况下,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不减反增,明显不当。据此,河南省检察院提出抗诉。2022年5月30日,省高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依法改判,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意义】
在当前疫情反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形势下,稳市场主体就是保就业、保民生。检察机关应当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错误行政行为,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开展行政诉讼监督,涉及行政执法领域专业问题时,可以咨询专业人员和相关部门,补强监督意见的说理性和说服力,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同时应当坚持全面审查监督,既要注重监督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加强行政行为合理性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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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李某诉湖北省某市某街道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抗诉改判 政府信息公开 检察建议 “三需要”
【案例简介】
2017年7月,李某向湖北省某市某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某街道办)申请公开其所在小区拆迁还建房的《拆迁还建台账》及《住宅分房台账》。2017年9月,某街道办作出《处理意见书》,认为李某所反映的要求因涉及个人隐私,不予公开。李某不服,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李某在庭上明确其申请信息公开是为了查处违规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中可以申请信息公开的“自身生产、生活、科研需要”(以下简称“三需要”)等范围,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李某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审查后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
湖北省检察院审查认为,终审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能公开的范围。无论申请人目的如何,案涉政府信息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湖北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行政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意见,判决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撤销某街道办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责令其重新予以答复。
2021年10月8日,某街道办以李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尚未形成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为由,依然作出不予公开决定。2021年12月16号,某区检察院认为某街道办应纠正违法情形,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向其发出检察建议。2021年12月22日,某街道办采纳检察建议,就相关政府信息向李某予以公开。
【意义】
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检察机关厘清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范围、准确把握信息公开中公益和个人隐私权的让渡以及对“三需要”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审判。对于行政机关重新作出与法院判决相悖的行政行为,积极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制作、保存和答复工作,构建政府信息公开良好生态,保障了征地拆迁领域中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待遇的知情权。
24.湖北省某市某区检察院对路政执法罚缴不分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路政执法 罚缴分离 检察建议 诉源治理
【案例简介】
2017年4月20日,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对某物流公司超载作出行政处罚,载明罚款缴纳至某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帐户。7月做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载明罚款及加处罚缴纳至省高速管理局帐户。某物流公司不服行政处罚诉至法院,经两审终审均未获支持。高速公路管理局于2018年8月15日向某市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月17日执行完毕。某区检察院在对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监督中发现线索,依职权监督。
某区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在多起行政处罚案件中均存在“罚缴不分”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罚缴分离”的规定。2021年8月,某区检察院向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专项清查整改。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采纳检察建议,将缴纳帐户变更为财政部门。某区检察院持续关注整改情况,多次进行回访和座谈,并推进省直非税收入征收系统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办案系统对接。在多部门的联合推动下,实现了路政执法罚款收缴电子化。2022年8月23日,省高管局发出《关于通过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收缴罚款的通知》,从2022年9月1日起,罚款由当事人通过省财政厅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直缴省财政指定的专户,实现了罚款缴纳方式的合法、便民、高效。某区检察院还开展类案监督,监督纠正区人力资源局行政执法中罚缴不分问题。
【意义】
“罚缴分离”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和原则,交通路政执法涉及面广,“罚缴不分”“自罚自收”问题严重损害行政执法权威。检察机关从人民群众可见可知可感的小事实事入手,监督纠正行政执法的“易错题”“常错题”,推动全省路政执法“罚缴分离”规范化电子化,从根源上解决问题,促进依法行政,提升公共管理和社会治理水平。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践行穿透式监督、系统监督理念,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监督行政违法,坚持抓系统、系统抓,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良好效果。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399
25.任某诉湖南省长沙市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监督系列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行政强制 专家论证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简介】
涉案房屋登记在长沙原某运贸公司名下,该公司2001年改制,2007年3月经破产程序后注销。2017年,因涉案房屋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政府拟对涉案房屋拆除并制定补偿政策,任某等6户自称涉案房屋的公房承租人,不满1170元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双方未能签订协议。2018年9月,涉案房屋被长沙市某街道办强制拆除。任某等6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拆除行为违法。一审认为任某6户无证据证明是公房承租人、亦非产权人、在涉案房屋上亦无重大添附,其并非涉案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遂裁定驳回起诉。任某等6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调查中取得涉案企业长沙原某运贸公司留守处人员胡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曾作为公房分配给任某等人居住,遂提请省检察院抗诉。省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涉案企业改制时明确了企业资产优惠售卖,对职工住房问题全部解决到位。涉案房屋因水毁严重,破产时经评估已无使用价值,不属于优惠售卖范围,被废弃搁置。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也被某市政府收回,企业与员工之间不再有承租关系。申请人要求按照公房承租人的标准予以补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裁定正确,遂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决定。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承办检察官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和谈、召开专家论证会、加入申请人微信群持续5个月24小时在线答疑解惑、上门组织申请人学习讨论类案,最终帮助申请人认清案件法律关系,按照原搬迁政策签订了和解协议。对其中一位生活特别困难又无住房的申请人,依政策为其申请了公租房和3万元困难补助。涉及6户40人持续了4年的6个案件画上圆满句号。申请人和政府工作人员均表示,通过检察机关的办案,既有“满满的收获,又受到了法律的洗礼”。
【意义】
检察机关在化解争议的同时要引导当事人树立法治意识,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法治国家贡献检察力量。一方面对于正确的生效裁判,要依法支持,为司法大局服务。另一方面要通过多种措施,用真心、真情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让申请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更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并相信法律、自觉遵守法律,服从正确的裁判,息诉息访,安居乐业,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26.广东省某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执行违法运营行政处罚决定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行政处罚 冒用身份信息 线索移送 检察一体化
【案例简介】
2016年8月22日,某市交通运输局针对何某违法从事载客业务行为作出罚款三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向甲区法院(集中管辖)申请强制执行。甲区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乙区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何某履行义务并冻结其相关银行账户。2019年12月31日,何某向甲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甲区法院以“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为由裁定不予立案。何某向甲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甲区检察院依法受理。经调取2013年何某的驾驶证档案、补证档案及车辆行驶证档案,被处罚时执法人员所登记的证件信息等发现,上述材料与何某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记录明显不同,也与何某2013年以前档案材料所记载的不一致。经调查,发现何某身份证件被王某冒用。甲区检察院主动向市院汇报,获得指导与支持,同时,向有关部门移送线索。经有关部门核查,市车管所经办民警在办理何某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证业务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王某通过提交虚假资料补领了非何某本人照片的机动车驾驶证。本案系王某用自己的照片和何某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信息,以证件遗失补办的方式向市车管所申请办理驾驶证供自己使用,因违法运营被处罚。公安机关对王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立案侦查。2021年11月24日,某市丙区法院对王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何某并取得其谅解。基于已查清事实,甲区检察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违法主体错误,依法应当撤销。2021年12月9日,甲区检察院向甲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对本案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裁定的错误依法予以纠正。2022年5月5日,甲区法院撤销准予执行裁定。甲区检察院继续跟进该案,督促市交通运输局撤销对何某的行政处罚,而改为对王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王某已交纳全部罚款。乙区法院终结强制执行程序,解除对何某账户的查封和限制高消费措施,将其从失信人员名单中删除。
【意义】
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职责中,因应法院集中管辖,强化上下一体联动、一体履职。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作用,充分运用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等方式,协同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实现一案多查,切实提升监督质效。通过依法制发检察建议,持续跟踪问效,督促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397
27.庾某某等人诉广西自治区某县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抗诉改判 国有土地使用权 裁判理由 裁判依据
【案例简介】
1988年10月12日,广西区某县土地管理局批复同意陈某、陈某某父子(已亡故)两户共169.4平方米作建房用地,该两户分别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向有关机关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管理费、工本费等相关税费,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2015年7月13日,某县政府作出1号处理决定,依法收回1988年批复给陈某、陈某某两户的国有划拨建房用地使用权,重新安置划拨136.79㎡的土地由庾某某(陈某之妻)、陈某甲、陈某乙(系庾某某、陈某子女)三人使用。庾某某等三人不服1号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某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撤销1 号处理决定。某县政府上诉后,广西区高级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庾某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庾某某等三人申请再审被驳回,法院驳回裁定在“本院认为”中指出:“庾某某等三人继承的土地使用权于1989年初已经依法、依约缴纳相关土地出让费用,落实1号处理决定第(一)(三)项内容,不是重新出让涉案136.79 平方米土地,不得再次收取土地出让费。某县政府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基本原则,及时给庾某某等三人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后,庾某某等三人提交《补发(国有出让土地)不动产证申请报告》。2019年7月19日,某县不动产登记局书面告知提交办证申请及所需相关材料。庾某某等三人未重新提交办证申请及所需相关材料,认为某县不动产登记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为其办理涉案建房用地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构成行政不作为,提起诉讼。
2019年12月30日,某县法院一审政判决驳回庾某某等三人的诉讼请求。庾某某等三人上诉。2020年5月29日,某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某县不动产登记局在60天内依法为庾某某等三人补发涉案建房用地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某县不动产登记局申请再审被驳回,申请监督,某市检察院于2021年7月9日向广西自治区检察院提请抗诉。
广西自治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起实施),国有建设用地的取得只有划拨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发布实施,出让制度方正式适用。在案证据除能证明陈某、陈某某向土地原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组织)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向国家缴纳相应税费外,并无其二人向国家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证据可供佐证。法院生效判决认定陈某、陈某某已向国家支付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生效判决引用最高法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中“本院认为”部分内容作为裁判依据,来印证其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以及判令某县不动产登记局为庾某某等三人补发涉案土地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同年10月29日,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向广西自治区高院提出抗诉。2022年10月24日,广西自治区高院作出再审行政判决,撤销某市中院二审行政判决,维持某县法院一审行政判决。
【意义】
驳回再审申请裁定系程序性裁定,其既判力仅限于判项。法院裁判“本院认为”部分阐述的是裁判理由,其所涉及相关事实并非均是通过举证、质证和认证活动后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裁判理由的内容不能被认定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因此“本院认为”中提出的要求事项,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裁判结果上,对于其他案件均无拘束力和既判力。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将“本院认为”内容作为裁判依据、适用法律错误情形,应当予以监督。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396
28.李某诉海南省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工伤认定 反复诉讼 滥用职权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简介】
2016年6月25日15时许,海南省某市某中学校长郑某在该校监控室汇报中考考点情况时,突然晕倒倒地,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目前仍在治疗中。郑某的妻子李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工伤认定,责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某市人社局不服上诉被驳回。2019年10月,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不服诉至法院并获支持,某市人社局未上诉。2020年7月,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被驳回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令某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并责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某市人社局申请再审被驳回。2022年2月,某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并由检察长包案化解。审查认为,郑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晕倒倒地,现有证据不能排除郑某是在倒地后受到伤害且与其履行工作职责密不可分。法院判决责令某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后,该局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多次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工伤认定,导致行政程序空转,侵害了郑燕康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在调查核实和沟通协调基础上,某市检察院向市人社局发出检察建议。2022年4月25日,某市人社局采纳检察机关检察建议,撤销已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给予郑某认定工伤。2022年11月,某市人社局已为郑某落实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理费等工伤待遇。针对本案中某市人社局存在的超期作出工伤认定的违法情形,某市检察院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问题具有普遍性,向市人社局制发检察建议,该局予以采纳。某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后同步开展化解工作,主动与市人社局沟通,从法、理、情等方面分析市人社局应当作出属于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面对面消除思想顾虑,并通过召开公开听证,释法说理,打开心结,促成和解。李某向检察机关赠送“依法监督办实事,执法公正护民权”的锦旗。
【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法院多次判决责令人社部门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案件,发现人社部门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滥用行政处理决定权,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工伤认定,应当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人社部门履行生效判决,减轻当事人讼累,维护行政审判权威。发现行政机关普遍存在一类违法情形,应当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整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升办案整体质效。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395
29.费某与重庆市某区社保中心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执行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执行监督 工伤保险 先行支付 诉源治理
【案例简介】
费某系重庆某装饰公司员工。2015年7月1日,费某在工作中不慎摔伤。2016年8月22日,重庆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费某受伤性质属于工伤。后经仲裁裁决,重庆某装饰公司支付费某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费用。费某向某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6月21日,费某向重庆市某区社保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因重庆某装饰公司未为费某及所在单位全部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该中心决定不予支付。费某于2018年8月7日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判决该中心履行对费某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义务。后费某申请执行,因该院执行部门认为该案执行标的暂不明确,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故裁定终结执行。
费某认为执行活动违法遂向重庆市某区检察院申请监督。某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于2022年7月1日召开了公开听证。通过听证,费某与某区社保中心达成和解,费某撤回监督申请,该中心随后履行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针对辖区内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存在施工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问题,某区检察院与该区住房城乡建委进行公益诉讼前磋商,并形成磋商意见:某区住房城乡建委在职责范围内对该区10个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纳进行督促;某区住房城乡建委与区人社局、区税务局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征缴协作机制,保障工伤保险依法征缴。
【意义】
实践中,对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得不到及时支付致使申请人遭遇严重诉累。检察机构通过以听证促成和解,在督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履行先行支付义务的同时,促成申请人的谅解并撤回监督申请,实现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同时,促使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工伤保险缴纳督促、征缴职责,有效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效助推诉源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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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王某等人诉四川省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行政登记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再审检察建议 行政登记 穿透式监督 诉源治理
【案例简介】
2015年,四川省某市政府为实施项目建设,依法征收案涉王某等9人所在村组农村集体土地。某市国土局发布征收公告载明征收采取社保方式安置,公告期内无人提异议,某市政府遂批复同意被安置人员办理“农转非”手续。某派出所按某镇政府制作的“农转非”审批花名册确定的名单,将王某等9人在内的被安置人员户籍地址从原址迁移至该派出所建立的城镇公共户口簿。某镇政府为被安置人员办理了城镇社保。此后,王某等9人发现本人的户籍地址被迁移,多次要求某派出所撤销未果,遂分别以某市公安局、某派出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将王某等人户籍地址迁移城镇,系失地农民社保安置的前提,不属于《户口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公民个人申报的情形,故户籍迁移登记依职权启动程序不违法,且行政登记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遂裁定驳回起诉。王某等9人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申请再审被驳回后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四川某市检察院依法受理并经调查核实、类案检索后认为,生效裁定认定案涉行政登记行为不违法系适用法律错误,且未经实体审查认定行政行为不影响当事人权益系缺乏证据证明。据此市检察院向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9件。法院全部采纳并希望与检察机关共同化解矛盾。市检察院对审查中发现的公安机关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穿透式监督,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1件,推动当地户籍变更登记的规范化管理。同时,通过公开听证实质性化解了该系列行政争议。
【意义】
户籍登记关系公民合法权益,户籍主管部门办理过程中应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即履行调查、告知、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保证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户口登记条例》未对集体土地征收后失地农民“农转非”时户籍地址变更的申报办理程序作特别规定,户籍主管部门应当遵守该《条例》中关于户籍地址依申请迁移的规定。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行政争议是城市化进程中县域社会治理的老大难。检察机关主动融入党委政府村级建制和户籍制度改革等工作大局,以“如我在诉”的理念监督法律法规正确实施,同时,通过本系列案件的示范和辐射效应,成功对征地过程中其他千余类似情形诉源治理,化解大批潜在争议,实现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多赢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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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田某军诉贵州省某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登记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抗诉改判 授益性行政行为 共有权利人
【案例简介】
2016年8月5日,原某县国土资源局(下称国土局)按田某国申请向其颁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将某村面积为94.96㎡的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田某国。后田某国以某县“两违”清理政策为依据向国土局申请对该地进行国土登记。同年8月22日,国土局向田某国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田某军(系田某国之父)以案涉土地系其继承老房宅基地,国土局未经村委会、其本人同意和某县政府批准违法颁证,使田某国用该证办理抵押贷款,造成其家人重大经济损失等为由,于2019年6月12日诉至某县法院,诉请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一审判决国土局未报某县政府批准为田某国颁证违法,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田某军与田某国已分户,但一直共同居住和生活,案涉土地属家庭共有财产,国土局依田某国申请,向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使该集体土地性质变更为国有性质,属授益性行政行为,并未损害田某军的合法权益;田某国使用该证向银行抵押贷款系另一法律关系。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田某军申请再审被驳回后,申请检察监督。
黔东南州检察院经审查于2021年7月28日提请贵州省检察院抗诉。检察机关经调阅颁证档案、了解颁证过程,深入居住村委、了解田氏父子情况,咨询专家等调查核实,查明:该土地上的房屋系田某军与前妻2005年(田某国当时系未成年人)修建,其物权权属为田某军原夫妻二人;办证材料《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表》记载家庭人口数5人,但《地籍调查表》没有家庭其他成员的任何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会审表》《征用土地协议书》中相关部门意见、领导签字等栏均为空白。贵州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国土局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将案涉土地仅向田某国颁证的行为损害了田某军的合法权益,故田某军不是颁证行为的授益人;生效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指令州中级法院再审。省、州两级检察院加强与法院沟通交流,促进统一认识。2022年11月10日,州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二审裁定和原国土局颁发给田某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意义】
行政机关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未经共有权利人同意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个人名下的,依法应当予以撤销;生效判决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对共有权利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为由,驳回共有权利人起诉的,符合监督情形。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提出抗诉后应当加强与法院沟通交流,促进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理解和认识的统一,促成依法改判,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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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李某清诉云南省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使用权登记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土地使用权登记 检察建议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简介】
李某清居住的老宅系其与母亲1970年所建。某县制发的《关于清理土地和个人房屋现状调查登记表》载明:李某清与其母李刘氏是该宗宅基地的权利人,二人各占50%的份额。李刘氏去世后,李某清之兄、姐及其子女自愿放弃老宅继承权。李某德系李某清亲弟,从小读书离家,退休后居住在省外。2009年3月,李某德向某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变更了该老宅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领取该宗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私自将该宅基地卖给外村村民杜某某。2021年1月李某清向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县法院判决撤销李某德的土地使用权证,驳回李某清其他诉讼请求。李某清以该行政判决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被告知因该宅基地产权不清,暂时无法办理。2021年9月20日,李某清向某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某县检察院受理后,发现除行政诉讼外,李某清还提起了民事诉讼。因该行政争议需要以民事诉讼审理结果为参考依据,检察机关持续关注案件审理情况。2022年5月25日,某市中级法院就民事诉讼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涉案房屋归李某清所有,李某德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12.5%的继承权,由李某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李某德房屋折价款26570元。民事判决后,某县检察院及时启动行政诉讼监督程序,建议县自然资源局以民事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为依据,依法为李某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县自然资源局承诺尽快办理。
2022年6月底,李某清向检察机关反映,因原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是案涉宅基地为李某清和其母李刘氏二人共有,缴纳税款的程序设置要求提供原证上全部所有权人的身份证,但李某清的母亲于1992年去世,且生前没有办理过身份证,导致缴税手续办理受阻,进而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承办检察官多次与某县税务局负责人、办税人员交流座谈,建议税务机关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特殊情况,协调解决该问题。县税务局听取检察机关建议,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针对李刘氏无身份证,且本人已去世无法补办这一特殊情况,调整了办税程序设置,专门开辟出针对此类情况的特殊通道。2022年7月18日,李某清顺利拿到了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
【意义】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过程中主动履职,针对税务机关在程序设计上的瑕疵导致当事人无法办理完税手续问题,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沟通协商,推动税务机关通过调整设置、开辟针对特殊情形的通道,彻底解决争议,体现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用心用情为民解忧的担当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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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某公司诉西藏自治区人社厅、某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穿透式监督 工伤认定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简介】
2017年8月15日,李某在某建筑公司(下称某公司)项目工地突然呼吸困难并晕倒,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唐某(李某之妻)和李某某(李某之子)向某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唐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西藏自治区人社厅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原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认定。某市人社局迟迟未重新作出认定。人社厅于2019年6月14日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责令其限期整改。某市人社局于2019年8月28日对李某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人社厅于2019年12月21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某公司不服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及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于2020年1月9日向某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某区法院认定李某符合视同工伤规定的情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再审均被法院驳回。2022年1月5日,某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市检察院受理后,通过调阅法院卷宗,向市人社局、某公司等调查核实,认为:法院生效裁判并无不当,但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并不能有效解决某公司与某市人社局、人社厅之间的行政争议,以及与唐某、李某某之间因工伤认定引发的民事纠纷,遂决定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由于疫情原因,案件承办检察官先后32次通过电话与当事人进行联系沟通,分析问题症结,聚焦减少“诉累”,充分释法说理。2022年3月25日,某公司与唐某、李某某签订《工伤赔偿协议》并撤回监督申请,双方签订《息诉罢访承诺书》。2022年5月1日,某公司按照协议将50万元工伤赔偿金汇入李某某的银行账户,李某某表示其与某公司的民事纠纷在法院撤诉。2022年7月12日,李某某给市检察院送来锦旗致谢。
针对某市人社局存在的逾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等问题,市检察院于2022年4月24日制发检察建议,市人社局于2022年5月25日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及时进行整改。
【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加强调查核实,透过行政争议准确掌握当事人的真实诉求,找准各方利益平衡点,分类施策,促成行政争议和关联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工伤认定领域的深层次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监督纠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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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陕西省某县检察院督促县交通运输局治理道路安全隐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道路交通安全 一体化机制 类案监督 溯源治理
【案例简介】
陕西省某县是一个山区县,受地形条件所限,县域内地方道路环境复杂,坡陡弯急的情况大量存在。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2021年,在全县公路弯道处,发生多起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4人死亡。经对2020年以来全县交通肇事案件进行梳理,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交通肇罪办案数据、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数据进行分析碰撞,询问相关人员、走访行政机关,查明:2020年1月至2022年6月,全县公路弯道处共发生交通事故379起,导致9人死亡,73人受伤,占到全县各类交通事故总数的30.8%,死亡人数的50%,受伤人数的49.7%。为了进一步查明原因,某县检察院对县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重点路段开展现场勘察40余次,经查询《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等国家标准,咨询交通行业专业人员意见,查明:小半径曲线路段是交通事故的高发点,相关交通标志和标线、凸面镜和视线诱导设施设置不合理是交通事故的高发频发原因。某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县域内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未按照行业标准设置,某县交通运输局作为公路安全设施主管部门,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等问题。
2022年7月27日,某县检察院组织专家进行公开听证后向某县交通运输局提出检察建议:对全县地方道路开展安全排查,增补交通标志和标线,合理设置凸面镜和视线诱导设施等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全面开展路域环境、违法施工活动整治,推进国省干线与县乡道路平交路口“五小工程”建设。2022年9月29日,某县交通运输局回复采纳检察建议并进行整改。
【意义】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交通出行机动化水平大幅提升,但相对不完善的道路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带来了较高的交通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以个案切入,通过调查核实、专家咨询、公开听证、数据分析等查清交通事故多发原因,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优化道路安全设施,从源头上防范弯道安全隐患,提升路域治理能力和水平,护航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389
35.甘肃某物资公司等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非诉执行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检察建议 执行和解 二次执行申请 民营经济
【案例简介】
甘肃某物资公司等5家企业地处黄河上游重要产流区(降雨中产生径流的部分)。2019年4月至5月,某市某区水务局根据《水土保持法》向该5家企业作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决定。5家企业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决定,区水务局遂申请强制执行。某区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至3月4日分别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同年7月3日至6日,区水务局再次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期间,区水务局与其中4家企业达成延期缴纳的执行和解协议。区法院作出终结执行裁定。但4家企业未如期履行和解协议。另外一家企业一直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案涉78万余元水土保持补偿费未能依法及时征收。
某区检察院在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专项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活动中发现本案线索,遂依法监督。经调查发现,区法院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要求行政机关“二次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由法院内部移送执行部门的规定。区水务局在4家企业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后未依法及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征收决定书存在未依法列明加收滞纳金及滞纳金起算时间、计算标准等问题。
2022年4月,某区检察院分别向区法院、水务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规范执行案件流转程序,避免行政机关“二次”申请强制执行;建议区水务局对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及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规范行政决定书中加收滞纳金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区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已全面恢复执行。区水务局迅速整改落实,规范行政征收决定书中滞纳金的适用,对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依法申请法院恢复执行,跟踪法院执行案件情况。目前,为避免企业经营陷入困境,在某区检察院沟通协调下,区水务局对积极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企业减免滞纳金。
【意义】
水土保持和植被保护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是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地区生态环境的有力措施之一。检察机关通过监督,促进法院规范执行案件程序,推动行政机关水土保持补偿费及时征缴和使用,为区域内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注重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做到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又避免引发和加剧民营企业经营风险。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388
36.青海省某县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纠正超期限扣押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超期扣押物品 检察建议 依法行政
【案例简介】
2022年4月1日21时许,某县公安局联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及县运政部门联合执法巡逻时在某县某镇南台路气象局门口发现,韩某、冶某驾驶的危险品运输货车,货箱内装载有40余瓶液化罐,经运政部门核实该批液化罐运输订单路线与其事实路线不符,故该车辆违规运输危险品被多部门查获,公安机关经运政部门核实了解到韩某、冶某所持有的危险物品押运证、运输证非国家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发,系伪造证件。经某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调查认为,韩某、冶某擅自改变危险物品电子运单路线、伪造证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侵犯了公共安全,于5月26日分别作出给予韩某、冶某二十日行政拘留,收缴危险物品押运证、涉案液化罐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8月,某县检察院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发现,县公安局办理的上述案件证据保全决定书,决定对证据保全清单中的物品扣押30日(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至发现时延迟三个月二十三天未归还扣押物品,也未办理扣押物品延长手续。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及时向公安局调取该案卷宗,查阅了案件全部卷宗,认为某县公安局制发的证据保全决定书属于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返还扣押物品,其行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关于扣押物品的期限规定,影响了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据此,某县检察院向该公安局下发了纠正扣押超期限问题的检察建议。某县公安局书面回复纠正情况,召开治安执法办案督察会议,切实加强规范民警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和正确履职。
【意义】
检察建议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执法规范化,取得双赢多赢共赢的工作效果,在每一个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中体现检察力量,彰显检察担当。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387
37.锁某某申请撤销结婚登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冒名婚姻登记 公开听证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案例简介】
自2003年11月开始,锁某某与马某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4年6月23日,锁某某与马某甲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办理了结婚证。2017年锁某某向某县法院起诉与马某甲离婚,法院以起诉状上被告马某甲的身份信息与其提供的结婚证上的马某甲信息不一致,不予立案,致锁某某无法解除婚姻关系。2018年4月16日,锁某某以婚姻行政登记错误为由,将某乡人民政府与马某甲起诉至某县法院,法院以锁某某的诉求超过了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2021年2月19日,锁某某不服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向某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经审查认为锁某某的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2022年3月26日,锁某某再次向某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后进行了全面调查,并组织召开听证会。某县检察院查明,马某甲系冒用其姐姐马某乙的姓名、照片,冒用苏某某的身份证号,与锁某某登记结婚,结婚证照片、姓名、身份证号均与马某甲真实的姓名、身份证号不一致。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向某县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结婚证。该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将锁某某婚姻登记信息上报民政厅申请予以撤销,后民政厅在婚姻登记系统中将此条婚姻登记信息备注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锁某某现在可以办理婚姻登记。
【意义】
检察机关依法能动职责,通过公开听证,协调沟通、释法说理,使双方当事人平等交流对话,消除疑虑,解开心结,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在此基础上,查明事实,解决争议,弥补因超过起诉期限无法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不利影响,解决当事人因“冒名登记”而“离婚难”问题,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人民为中心”、“为民办实事”的司法理念,推动行政争议在法治轨道上有效、妥善解决。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386
38.黄某诉新疆自治区某市房产局房屋抵押登记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行政违法行为监督 抵押登记 穿透式监督 溯源治理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李某持黄某委托书及公证书等材料,与祖某一同申请将黄某的房屋过户到祖某名下,新疆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市房产局)遂办理转移登记。后,祖某向邹某借款,并在某市房产局办理抵押权登记。2019 年1 月,黄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抵押权登记。某区法院审理查明,房屋过户时李某提供的公证书系伪造,某市房产局为祖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已被撤销,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为祖某、邹某颁发房屋他项权证的行为。邹某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法院以邹某系善意取得抵押权,登记行为不应撤销为由,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案涉颁发房屋他项权证的行为违法。某市房产局申请再审。2021年7月,某市中级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邹某不服终审判决,向某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认为,邹某提供的转帐凭证收款方均非祖某,金额与借款差距较大,不足以证明其支付了合理对价,且该房屋转移登记行为已被撤销,抵押权难以实现,终审判决并无明显不当,遂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检察机关审查时发现,诉讼中代理律师无书面委托手续,人民法院未依法予以审查,遂制发审判活动监督检察建议,后被采纳。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利,避免类似行政争议再次发生,检察机关进行深入研究后认为,争议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不动产登记部门没有深入核查相关材料,遂向当前承担该项职能的某市自然资源局了解情况。期间,发现该局长期怠于履行自然人间不动产登记职责,4年中仅办理1笔自然人不动产抵押登记业务,遂于2022年10月20日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并建议其从以往案件中吸取教训,通过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深入核查材料真实性等措施,加强材料审核,提高行政公信力。之后,检察机关主动与法院联络,与自然资源局交流,就抵押登记审核尺度、处置方法等进行研讨,消除了行政机关的顾虑。某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11月6日回函全部采纳检察建议,已在官网及新疆政务服务网对相关业务办理进行更新,目前所有登记业务相关内容均可在其网上进行查询。
【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对人民法院正确的裁判坚决予以支持,对违法审判行为及时予以监督纠正,促进司法公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能动履职,深入研究案件背后的原因和问题,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要督促并帮助其纠正,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385
39.阿某诉新疆喀什地区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监督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冒名婚姻登记 类案监督 专项治理
【案例简介】
2017年10月,阿某到喀什地区某县民政局申请婚姻登记时,被告知其已与两名男子分别办理了结婚登记。阿某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登记的才予以撤销,阿某的婚姻登记不存在胁迫情形,故未予受理。2021年7月,阿某向某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阿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及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同年10月,阿某向某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阿某的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阿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诉求合法合理,遂对该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某县检察院通过调取《婚姻登记档案》及婚姻登记信息等材料,发现民政部门在2008年给阿某进行婚姻登记时是以手写登记为主,因未接入公安部门的身份核实系统,民政部门无法对阿某与被结婚登记的“两任丈夫”身份信息进行甄别,使得冒名登记结婚有空可钻。最终查明,阿某与被结婚登记的“两任丈夫”不存在真实婚姻关系,依法向县民政局发出撤销冒名顶替婚姻登记的检察建议书,民政局收到检察建议后予以采纳。
案件办理过程中,某县检察院发现,受当地早婚习俗及法制意识淡漠等因素的影响,当地群众采取冒用他人名义登记结婚并非个例。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精神,某县检察院在当地开展“冒名顶替婚姻登记”领域专项行政检察监督活动。针对当地类似情况较多的情况,某县检察院经调查核实后制发类案检察建议,督促民政局撤销了202名当事人被冒名结婚的错误登记,帮助202对404名群众走出“结婚难”的困境。
为促使冒名婚姻登记问题依法解决,某县检察院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党委支持。某县党委同意检察机关开展“被冒名顶替婚姻登记”领域专项治理,决定成立专项活动领导小组,要求相关单位参加。检察机关及时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推动问题解决。
【意义】
针对他人以冒名、虚假身份而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登记对象明显错误,登记内容客观上无法实现,且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被冒名当事人维权困难。为解决当事人维权困境,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又会同最高法、公安部、民政部出台《指导意见》,指导引领检察实践。某县检察院加强对指导性案例的学习借鉴,落实《指导意见》,通过类案监督检察建议,解决“结婚难”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理。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384
4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某师检察分院督促某师住建局等依法履职案
来源:检察日报客户端 2023-02-03 编辑:杨景茹
【关键词】
行政检察 燃气初装费 检察建议 协同共治
【案例简介】
2022年4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某师分院(以下简称某师检察分院)在履职中发现,某师市辖区内的天然气安装费长期存在不合理收费现象,群众利益受到侵害。
某师检察分院经调查核实,查明:近年来某师市辖区内10家重点房地产开发公司均存在违规收取天然气入户工程费一事。根据某师2015年印发的《关于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相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天然气入户工程费用应包含在房屋销售价格中,不得在房屋销售价格之外单独收取。据此,某师检察分院与某师市政协磋商,决定由双方共同推动《提案》的落实。某师检察机关与政协多次组织与某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某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某师发改委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认真分析行政机关在监管上存在的漏洞和原因,就协调共治解决违规收费达成共识。随后,某师检察分院向某师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了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该局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截至9月11日,已向424户业主清退天然气入户费102万余元,清退工作正在持续进行中。
【意义】
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充分考虑行政权的运行规律,克服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与行政机关加强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协同共治,有效整改辖区内天然气安装费收取不合理问题,促进了民生领域突出问题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news.html?aid=548383
来源:http://jcrbapp.jcrb.com.cn/h5/special.html?specialId=4013&aid=54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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