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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曝天价收费单:申请信息公开,街道称需复印材料先交15万处理费

时间:2021-08-26 20:28来源:历城区政府 作者:津云锋声 点击:
山东济南曝天价收费单:申请信息公开,街道称需复印材料先交15万处理费
索引号: 11370112004203454A/2021-061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历城区司法局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2021)17号李某某复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鲍山街道办事处信息公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8-26 浏览次数:426次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济历城复决字〔2021〕17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鲍山街道办事处。
 
  2021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涉案公开申请内容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详见《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该《信息公开告知书》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该信息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即使申请人不申请,其也应当主动公开。
 
  二、申请人作为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有权知道分户补偿情况。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差别,应当参照适用。
 
  三、应当公开的信息,无需征询第三人意见,第三人的意见不可能也不应该消除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如果大家都以“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为由,不同意公开该信息,涉案机关据此为由,而决定“不予公开”会形成个人意见凌驾于法律规定之上的现实,不符合法律原则。分户补偿情况将会成为秘密。“阳光拆迁”、“公平、公正、公开”等拆迁工作的原则性规定,将会成为空谈和口号。
 
  鉴于以上原因,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查明案情,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提供证据: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
 
  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
 
  因申请人李某某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告知内容,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现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答复如下:
 
  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公开某村拆迁户中以货币补偿形式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信息,因该协议是被申请人与各拆迁户分别签订的双方协议,涉及众多被拆迁户各自的家庭人员组成、房屋及地上物情况、家庭财产数额等属于各自家庭不愿意公开让其他人知晓的隐私,全部公开将直接使各户的多项家庭信息公之于众,被申请人经认真调查征询后,因部分被拆迁户不同意公开他们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的信息,所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惠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申请人予以告知不予公开。
 
  被申请人认为:1、被申请人告知内容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指的是公开土地征收方面的政策信息,不是公开每一个被征收人家庭内部的具体情况信息,涉及到每一个村民的家庭隐私和财产状况,予以公开没有法律依据,且经征询部分被拆迁户的意见他们不同意公开,因此,被申请人既不应公开也无法按申请人的申请实现将某村拆迁户中以货币补偿形式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信息全部公开的要求,否则会直接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该地块属于集体土地,申请人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更没有侵犯申请人任何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告知内容合法。
 
  2、被申请人告知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于2021年1月11日予以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于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同时告知相应的权利,且由申请人签收,程序合法。
 
  综上,被申请人的告知内容合法,告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请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6、《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
 
  7、《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
 
  8、《政府信息公开征询意见表》复印件。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1年1月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求申请公开:某村拆迁户中以货币补偿形式签约的《安置补偿协议》。
 
  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答复:你申请公开的某村拆迁户中以货币补偿形式签约的《安置补偿协议》,本机关经征询部分第三人意见,第三人不同意公开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不予公开。申请人对该《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于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具有主动或者依申请公开其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不公开为常态,以公开为例外。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行政机关一般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另外,如果申请公开的信息中虽然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作出处理后,也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据此,行政机关在判断应否向申请人提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信息时,需要平衡个体知情权、第三方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其中社会公共利益最优、第三方权益次之,最后是个体知情权。行政机关认为公开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且不公开不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列为必经程序,并且要审查第三方陈述的理由是否合理。当然,明显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公开必然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基于效率的考量,在未征求第三方意见情况下径行作出不予提供答复,也并未实质性损害申请人的知情权。
 
  具体到本案,关于某村拆迁户中以货币补偿形式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以及被申请人能否因第三方因不同意公开而不予公开问题。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村拆迁户中以货币补偿形式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信息,基本上是等同于公开以货币补偿形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户获取补偿安置费情况,属于个人隐私,被申请人就是否公开信息征求相关户的意见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但是,补偿安置费具体发放以及使用情况系行政机关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重要内容,是衡量补偿安置工作是否公平公正的重要标准,也与被拆迁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是其关注的焦点。公开个体获取补偿安置费情况有利于监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范畴。因此,被申请人以部分第三人不同意公开信息为由,作出不予公开的告知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应予以撤销。需要说明的是,被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的目的为申请人知晓某村拆迁户中以货币补偿形式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信息以及该信息公开后可能他人知晓,因此如果在信息中涉及部分第三人个人身份信息如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等足以确定个人身份的信息的,应作必要的技术性隐匿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1年3月29日
 
作者:李旺舒

信息来源:历城区司法局
 
 


曝天价收费单:申请信息公开,街道称需复印材料先交15万处理费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10-27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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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来源:津云锋声
 
  2020年3月,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居民李寿国向所在街道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几经波折后,他于2021年10月23日收到了街道下发的收费通知书,通知书显示,他申请公开的材料,街道已经做了处理,但需缴纳1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才能获得。此前鲍山街的上级单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已两次督促鲍山街履行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且认定李寿国要求公开的信息是街道本就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历时1年多 等来巨额账单
 
  李寿国告诉记者,他于2020年3月24日向鲍山街道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他所在的西粱王二村所有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补充协议及其他一些相关文件。4月初他得到回复,街道拒绝公开他申请的信息。7月他向历城区区政府行政复议,历城区政府要求街道依法重新作出回复。李寿国在家等了半年没等来结果,于是于2021年2月他向区政府递交了督促信息公开申请书。2月5日,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向街道下达了督促执行通知。3月22日,李寿国获得了街道新的信息公开回复,但公开范围远不及他要求的大。“我要求看全村的拆迁补偿补充协议,应该是600多户,但街道只给我看8户的,街道不给我公开全部信息的理由是我要求公开的数量超出合理范围。”李寿国说。
 
  2021年10月,历城区行政复议办公室向鲍山街道办事处发出了《关于再次督促鲍山街道办事处尽快履行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通知》。10月23日,李寿国收到了鲍山街道办事处给出的收费通知书,通知书显示,街道可以公开李寿国要求公开的全部信息,但全部材料需要复印约4000页,故李寿国要先交154700元的信息处理费到鲍山街单位账户,凭汇款依据获得信息,并可为其开具财政票据。
 



 
  街道书记称“不清楚这个事”
 
  在收费通知书中,鲍山街道阐明了收费的依据和费用计算方法。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2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2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费用的计算方法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第3条和第5条。记者查阅了该《办法》,第5条规定了按量计收的收费标准,具体为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以4000页公开信息计算,总价刚好为154700元。鲍山街同时注明依据实际页数多退少补。
 
  由收费依据可知,鲍山街将李寿国的信息公开申请列入了“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范畴,因而向其收费。
 
  10月25日、26日,记者多次拨打收费通知书上留下的鲍山办事处党政办公室电话,均占线或无人接听。10月26日下午,记者拨通了鲍山街道党工委陈姓书记的电话,对方接听电话后表示自己正在开会,不清楚这个事,随即挂断了电话。
 
  行政法专家解读:合理要求 不应收费

  李寿国告诉记者,他之所以要看全村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因为给他的拆迁补偿比别家低,每平米低将近2000元,他因此提起诉讼,并想要获得全村的补偿协议后作为证据提交。鲍山街是拆迁的实施主体,掌握着所有的拆迁补偿协议,但李寿国咨询律师后得知,街道给他的8份拆迁补偿协议作为证据不是很具说服力,所以他才坚持要求公开所有的拆迁补偿协议,但是他没想到会这么难。
 
  一位行政法专家告诉记者,征收拆迁范围内的补偿安置协议和房屋勘测等相关调查材料应该是拆迁单位主动公示的,不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机密,因而李寿国要求的都在其合理知情权范围内,不属于“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情形。况且街道的上级机关历城区政府已两次督促鲍山街履行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更说明了李寿国申请的合理性,所以街道不应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对于信息公开的方式,该行政法专家表示,方式有多种,应该选择最适合的一种,“纸质复印不是唯一的方法,在其他省市,类似的信息公开有多种办法,比如南方有的城市会专门做一个网页,所有征收人都可以在网页上查看全部的征收信息,再比如我知道的江苏有一个申请信息公开的案例,涉及2000多户的信息政府都提供了,还提供电脑,帮助申请人查询信息。”
 
  在收费通知书中,鲍山街还告知街道依据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部分内容为“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就是说,李寿国如果没有在20个工作日内缴纳154700元,就视为放弃申请,且街道以后都不会再处理他的相同申请。对此李寿国表示,他不会交这个钱,如果街道真的视为他放弃了,他也会再从其他途径继续申请信息公开。

 


法律点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9-04/15/content_5382991.htm 将政府信息分成两种: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主动公开(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没有任何收费的条款。——也就是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不用考虑任何收费问题的。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也就是说,只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数量和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才能收费。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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