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故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对征地补偿信息具有主动公开的职责。上诉人为真乐村村民,具有申请获取对本村已征收土地补偿信息的权利。征地补偿信息虽涉及到其他村民的补偿情况,但是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故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对征地补偿信息具有主动公开的职责。上诉人为真乐村村民,具有申请获取对本村已征收土地补偿信息的权利。征地补偿信息虽涉及到其他村民的补偿情况,但是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规定。
裁判文书: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行政判决书
(2020)甘行终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麻某,甘肃天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住兰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安宁区政府)因被上诉人孔某诉其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甘71行初2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宁区政府对孔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关于对孔某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的答复》,答复具体内容为:1.公开孔某征地情况的有关信息,详见孔家崖街道办事处《关于孔某征地情况说明》;2.如需查询其它信息与孔家崖街道办事处联系,附地址及联系电话。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孔某系安宁区孔家崖街道真乐村村民,2019年3月15日向被告安宁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依法公开安宁区孔家崖街道真乐村洪水道以南东至孔学祥、孔翠英,西接孔祥明、北邻洪水道(排洪沟)、南邻真乐村十四队邹英连位置的土地详细征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人姓名、补偿标准等。2019年4月8日安宁区政府办公室对该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提供了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国土发〔2009〕4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兰州市2008年第一批城市用地实施方案安宁区城镇住宅用地的批复》、兰州市政府兰政建〔2009〕57号《关于兰州市城市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通知》、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公告》(2012年5月16日)、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公告》〔2012〕5号共四份文件。2019月4月18日,原告孔某再次向安宁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继续公开安宁区孔家崖街道真乐村洪水道以南东至孔学祥、孔翠英,西接孔祥明、北邻洪水道(排洪沟)、南邻真乐村十四队邹英连位置的包括申请人孔某承包地在内的全部征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征地人信息、征地数量和被征地个人亩数、补偿标准等全部信息。2019年5月16日,安宁区政府办公室对该申请作出书面答复,提供了兰州市安宁区孔家崖街道办事处《关于孔某征地情况说明》,告知申请人如需查询其它相关信息,与孔家崖街道办事处联系,并提供了联系电话和地址。原告孔某对答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中,被告安宁区政府对原告孔某要求公开“孔家崖街道真乐村洪水道以南土地征收相关资料包括征收土地范围、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方案和补偿标准、评估报告等政府信息”的申请作了区分处理,涉及申请人本人的信息答复予以了公开,对涉及其他村民的土地征收补偿信息,认为不属于公开范围,不宜向无关人员公开,但未在2019年5月16日《关于对孔某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的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安宁区政府亦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的规定提出相应证据,其答复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说明理由的义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该答复未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应的法律条文具体条款,法律适用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2019年5月16日作出的《关于对孔某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的答复》;二、被告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孔某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
上诉人安宁区政府上诉称,2019年4月18日,孔某向安宁区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继续公开安宁区孔家崖街道真乐村洪水道以南东至孔学祥、孔翠英,西接孔祥明、北邻洪水道(排洪沟)、南邻真乐村十四队邹英连位置的土地征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人姓名、补偿标准等。对该政府信息情况,安宁区政府已经于2019年5月16日向其作出了答复。答复公开的信息是孔家崖街道办事处核实原告的征地信息后,作出《关于孔某征地情况说明》,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对于孔某要求公开孔家崖街道真乐村洪水道以南涉及其他村民的土地征收信息,不予公开。关于涉及征收土地范围、征收方案和补偿标准等信息,安宁区政府已经于2019年4月8日向其作出书面答复,不再重复公开。综上,安宁区政府已经履行了公开职责,不存在未予履行的情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被上诉人孔某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认为涉案土地的征收补偿信息不宜向无关人员公开,但是没有提供不同意公开的证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土地房屋征收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其不予公开违法。2.被上诉人在涉案地块上有2.5亩耕地被征收后未予得到补偿,严重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故其要求公开相关的征地补偿信息。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孔某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请求依法公开安宁区孔家崖街道真乐村洪水道以南东至孔学祥、孔翠英,西接孔祥明、北邻洪水道(排洪沟)、南邻真乐村十四队邹英连位置的土地(以下简称涉案土地)详细征收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被征收人姓名、补偿标准等。经调查核实,孔某实质要求公开的是2012年安宁区政府征收的孔家崖街道真乐村洪水道以南土地(东至孔学祥、孔翠英,西接孔祥明、北邻排洪沟、南邻真乐村十四队邹英连位置的土地)对每一户的补偿情况和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安宁区政府根据孔某的政府信息申请,分别于2019年4月8日作出《关于对孔某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的答复》和2019年5月16日作出《关于对孔某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安宁区政府于2019年4月8日作出的《关于对孔某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的答复》已经向其提供了涉案土地的征地批复及征地公告等征地信息,故安宁区政府对涉案土地的征地政府信息已经履行了公开职责。
安宁区政府根据孔家崖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的《关于孔某征地情况说明》,已经明确告知了孔某承包地自2000年开始至2009年的征地补偿情况,期间共征用了孔某夫妇承包地2.234亩。就孔某的承包地的征地补偿情况,安宁区政府已经进行了详细答复。本案争议焦点是:真乐村洪水道以南的征地补偿信息是否应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故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对征地补偿信息具有主动公开的职责。孔某作为真乐村村民,具有申请获取对本村已征收土地补偿信息的权利。征地补偿信息虽涉及到其他村民的补偿情况,但是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征求第三方意见的规定。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本案在公开涉及其他村民的征地补偿信息,安宁区政府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也未在作出被诉《答复》中对公开或者不公开的内容进行区分处理。故安宁区政府在本案政府信息公开中违反了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说明理由义务。综上,一审法院判处并无不当,安宁区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上诉人安宁区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朵利民
审判员 吕 强
审判员 赵静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恩亭